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能不能廢除調解協議)
廣州中院認為,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本案所涉的法律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2023年7月18日,秦某、李某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登記版離婚協議,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此,雙方當事人亦無異議。因登記版離婚協議刪除了未登記版離婚協議中有關6號房的約定,引致本案爭議,對此本院提出分析意見如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未登記版離婚協議并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因秦某、李某通過未登記版離婚協議一致確認6號房屬于李某的婚前財產,該協議具有了事實上的證明力,證明秦某在協商離婚時已知悉6號房的存在,且確認其屬于李某的婚前財產。況且,未登記版離婚協議還具體闡明,6號房之所以屬于李某的婚前財產,是因李某出售廣州XX花園三區17座310(購于2001年5月31日,為李某婚前購買)后購買6號房。可見,未登記版離婚協議不但直接表明了6號房的權屬(屬李某的婚前財產),還闡明了其原因和資金來源。現秦某上訴稱6號房并非李某使用其婚前個人財產購買,而屬雙方離婚前的共同財產,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二、登記版離婚協議第六條中的“其他未詳列之財產”原則上歸秦某所有,顯然應理解為“其他未詳列之夫妻共同財產”,因6號房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受該條款約束。綜上,秦某上訴要求適用登記版離婚協議第六條的約定,確認6號房歸其所有,判令李某賠償6號房的購房款2656788元,依據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