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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要件的基本內容

禮記昏義有云:昏禮者,將合兩性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在中國古代,六禮合才稱之為婚,否則為奔。我們可以認為六禮是古代結婚的必經程序。那么如今結婚需要哪些程序和必備要件呢?民法典又對其進行了什么樣的限制?

結婚要件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就是我們常說的男女雙方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實質要件則包括兩種,一種是必備要件,另一種是禁止性要件。必備要件包括2個:首先,男女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即男滿22周歲,女性滿20周歲。其次男女雙方應自愿達成結婚的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而這對應的就是脅迫結婚,與買賣婚姻。

禁止性要件就是我們常說的禁婚親,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那么如何計算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呢?首先要找到自己與所要計算的旁系血親的共同祖先,然后從兩邊分別上數至共同祖先,一輩即為一代,若兩邊代數相同,則采取該數;若兩邊代數不同則采多者。小明能否跟其奶奶的弟弟的孫女小芳結婚? 我們先找到雙方的共同祖先即是小明奶奶的父親。從小明開始數至其共同祖先,一共是4代。從小芳數至其共同祖先,也是4代。所以綜合來看,小明跟小芳是4代旁系血親,在法律允許的結婚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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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結婚新規定

介紹完了結婚要件的基本內容,我們來看看此次民法典更改的最大的亮點,即把禁婚病從結婚的禁止性要件納入到了可撤銷婚姻之中,充分彰顯了民法典對當事人雙方自我意愿的尊重。禁婚病指的是重大疾病,一般在實踐中認定為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以及精神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指定傳染病就是我們熟知的艾滋、梅毒、麻風病等。這著可也意味著可撤銷婚姻包括脅迫,與禁婚病兩種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讓我們來看一個具體的例子,小明婚前得了精神病,通過治療精神病有一定好轉,并在精神穩定期同小芳結婚,并未告知小芳自己有精神病史?;楹笮∶骶癫桶l,小芳自知道小明有精神病的一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有兩個點需要注意一下,首先超過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小芳將失去撤銷權。其次,小芳必須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如果小芳只是嘴上嚷著說要撤銷婚姻,卻沒有前往人民法院,視為沒有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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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離婚新規定

說完了結婚我們來看看離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能夠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一致,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從而使婚姻關系得以消滅。

人們常說的離婚冷靜期更準確的名稱是協議離婚冷靜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意味著如果小明和小芳想要通過協議離婚。首先他們要商量好,孩子歸誰養,財產怎么分,并由此形成一份書面的離婚協議。其次,雙方得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假設這天是1月1日)。一個月后,(2 月1日)雙方需再次前往婚姻登記機關。但是如果3月1日以后兩個人都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那么視為撤回離婚登記。很多人認為離婚冷靜期侵犯了離婚自由,實際上并沒有,當事人仍然可以走訴訟離婚。

接著讓我們來看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以訴訟的方式,通過生效的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終止婚姻關系的離婚關系。如果說協議離婚是夫妻談攏了,找機關。訴訟離婚就是夫妻雙方談崩了,對簿公堂,找法院。法院受理后,并不直接審理,而是先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以下七種均為法定離婚事由: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七)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我們可以發現第(五)種情況是兜底性條款,考慮到了現實生活中離婚訴訟復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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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家暴新規定

最后我們來看家暴

首先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那么我們遇到家暴應該如何做呢?

一 首先要保持冷靜,喝止對方的暴力行為,告訴對方家暴是違法的,并要求其書面承認錯誤并賠禮道歉。如果對方不停止家暴行為,跑回自己的房間把門鎖上,打開手機的錄音功能,然后質問對方:為什么要打我?對方只要說了打你的原因,意味著他承認了家暴的事實。如果身邊沒有手機,可以往有監控的地方跑或者往有人的地方跑,通過監控或者證人來證明家暴的事實。

二 也可尋求警方幫助。公安機關24小時接受報警求助,家庭暴力現被納入出警范圍。警察來了之后,一定要求把雙方帶回派出所做筆錄,筆錄一定要寫上“家庭暴力”四個字,而非其他諸如發生沖突,互有推搡等。然后讓警察對傷口進行拍照和錄視頻,錄視頻時一定要把臉錄進去,不然你怎么證明視頻里受傷的是自己呢?讓承辦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一方面可以起到固定證據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警示對方的作用

三 如果傷情比較嚴重,可以先去醫院就醫,就醫時,就醫的記錄里也寫明是家暴導致的。然后再去做傷情鑒定,最后再由民警做治安調解。這時候就需要考慮一個問題,是不是要離婚?因為這個階段能夠實現快速離婚的目的,家庭暴力導致結果嚴重的話,涉嫌故意傷害罪,可以作為和對方談判的籌碼。如果不懂得如何正確地和對方談判,可以聯系專業的律師協助。

四 倘若加害者屢教不改,當事人面臨著家庭暴力的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申請人不一定要求本人。

五 如果當事人起訴離婚,可以要求法院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并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對家庭暴力的四個誤解

一認為遭受家暴是一件丟人的事,“家丑不可外揚”。這種思想影響導致不少家暴受害人長期隱忍。

二 往往有人會因為家暴情節較輕(如多次打罵,但均不構成輕傷)就選擇容忍,認為被打了兩巴掌算不了什么,且認為找警察沒用。在實例中,家暴情節較輕的,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可以起到震懾加害人的作用。

三 認為離婚傷害孩子,不想離婚就只能忍受暴力。一個所謂完整但卻存在家暴的家庭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四 認為家暴施暴者只是脾氣不好,一時沖動實施暴力,事后道歉后會自動改正。事實上,家庭暴力的本質是施暴者對受害人的權力控制行為,特別是那些長期存在家庭暴力且不斷升級的家庭,一定要深刻認識家庭暴力的本質,預防悲劇產生。

家庭暴力沒有一次,只有無數次。一次、兩次的妥協,是對家暴者的縱容。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