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房產早已不僅僅只是“家”的代名詞,更是一種地位與財富的象征。不僅如此,房子在98年房改之后,時至今日幾乎還是大家心目中抗擊通脹、投資升值最為有效的方法之一,所以房產在普羅大眾家庭中的地位已經毋庸置疑。

也正是因為前幾年房產紅利期太具誘惑力,無數家庭將房子視作一種投資賺錢的工具, “逢房必買”的觀念幾乎深入人心,不過當時投資買房的人賺到了財富,有些甚至實現了財富自由。

房產在家庭財富占比中往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據央行公布數據顯示,房產在我國城鎮人口家庭財富占比中已經接近78%,同樣房產也已經成為家庭財富傳承(繼承)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可即便如此,從近幾年各大房產機構的調查研究數據顯示,90后甚至是00后群體購房意愿遠不如70、80后“瘋狂”。

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差距,可能許多90后在面對居高不下的高房價時已經擁有較為理性的購房思維,高房價無力承擔且遠沒有租房劃算,目前我國租房人數已經達到2億人,租房已經成為時下人們解決住房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又或者很多90后、00后根本不用為買房發愁,如今拆二代、房二代比比皆是,有些條件較好的家庭甚至已經為孫子輩的人置辦好房產。

“房產將會不斷拉大人們之間的財富差距”,這句話其實一點都不假。前些年在房產紅利期早早投資置辦下房產的人,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這批人幾乎都賺到了財富;而反觀那些沒買房的人,至今這批人中的多數人依然還是買不起房。

不過根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城鎮人口家庭用房率已經接近98%,家庭平均用房數目也已經達到1.5套,所以說未來我們將不必為買房而發愁。而是應該考慮如何繼承父母手中的房產。

2023起,繼承父母房產將按“新規”辦

在2023年剛剛頒布實施的新《民法典》中,有幾條有關繼承父母房產方面的新規定:

民法典中第1133條第3款項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私人財產贈與除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這條新規也就說明,父母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繼承給除自己子女(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民法典中第1130條第4款項規定:在法定繼承人有撫養能力與條件大的前提下,未盡扶養義務的,再分配遺產時將不予分配或少分配。這樣一來即便是獨生子女,如果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在繼承遺產是父母完全有權不予分配。

這2條是在《民法典》繼承方面變動較大的2條,不過這也意味著如果子女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父母完全有權利不將自己的房產繼承給子女,即使子女再爭、再搶也沒用,因為這已經有了法律依據。

除此之外,從今年起,子女在繼承父母房產時的方式與范圍也有所改動,子們們要留意

繼承范圍擴大,增設代位繼承制。

代位繼承即在原本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的前提下,在繼承人范圍內增加甥侄子繼承。之所以會擴大繼承范圍,原因在于近幾年有許多老人在沒有繼承人的前提下,房子以及各種財產等最終都被收歸國有,考慮到這個因素,所以才將繼承人的范圍擴大至甥侄。雖然甥侄并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但這其實是國家加強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表現。

刪繁就簡,增加繼承方式。

原來遺囑的制定方式包括自寫、代寫、公證、錄音4種。如果按照優先級排序,其中公證遺囑最高,其他次之。也就說在公證遺囑制定以后,無論以后是否再按其它3種方式指定遺囑,都將按之前設立的公證遺囑繼承。

而今年的新規中已經明確表示,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級,另外增設錄像錄音、打印以及口頭遺囑3種方式,取消優先級后,老人所制定的遺囑將按最晚指定的遺囑生效。

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由于我國許多老人受重男輕女等傳統觀念影響,尤其是在農村地區,無論是房產還是財產,往往會傳男不傳女。顯然這種思想觀念是錯誤的。在新實施的《民法典》中有這樣的規定,在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人順序中應該秉承男女平等的原則。所以說父母應該將一碗水“端平”,無論是財產還是房產都應該進行平等分割。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幾乎沒有一個父母是不疼愛自己孩子的,父母基本都希望將自己的財產、房產繼承給子女,但前提是子女們應該盡到應該盡到的義務和責任。現實并非烏托邦那般理想,叛逆、不孝順的子女其實并不在少數。不過新規的出臺實施一定程度上在環節這一問題。從某種程度上講,我們應該更加深沉層次地了解“百善孝為先”這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