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時其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也可以選擇放棄,而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剝奪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取消繼承人原有的繼承權。那么,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后,是否還有可能恢復呢?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和你說一說“哪些行為會導致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

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有此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此殺害被繼承人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有此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繼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為此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相比《繼承法》,民法典增加了“隱匿遺囑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這也是民法典繼承篇新增加的情形。遺囑應該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當然無效。

六、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此條款規定了繼承權的恢復,也稱做被繼承人的寬恕制度,這也是民法典修改的亮點之一。也就是說,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這兩種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是罪不可恕的。

《國杰律師說》認為,這是因為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系親密的親屬關系,如果繼承人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且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也對繼承人表示寬恕,愿意讓其繼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遺產,那么法律也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這也有利于維護和諧的家庭關系。因此,民法典繼承篇完善了繼承法上的寬恕制度,給予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了法律力度與溫度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