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多數家庭來說,房產基本上就等同于家庭財物,由于許多家庭都會選擇按揭買房,因而假設除去房產的話,許多家庭都會是負財物的狀況,當一對夫婦的房產過世時,另一半發現房子是別人共有的;也有很多人有這樣的認識:當一方死亡時,夫妻共同的不動產將“自然”屬于生前一方,但結果適得其反。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結果?在什么情況下,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的財富可以全部屬于生前一方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內容,從今年起,夫妻共有財產,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無權變賣

具有悉數房產的一切權,主要看這3點!

一、一方逝世前,有沒有立遺囑,把房子的一切權悉數留給另一方,假設立遺囑了,就可以賣,由于發房子的一切權悉數歸另一方一切。

二、假設沒有立遺囑,那就看有沒有繼承人,有繼承人,房子就不完全是另一方的,因而不可賣。

三、假設有繼承人,繼承人贊同賣房,就可以賣,也可以繼承人贊同相應的補償或許賣房后分給補償。

特別注意的是

如果僅有配偶作為繼承人,這種情形下,無論該房產是該方的婚前還是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房產,均全由配偶進行繼承。配偶能夠得到全部房產的所有權,因此有權處置房產。

夫妻一方過世,在這三種情況下,共同房產可以全部歸在世一方

1:除在世一方之外,不存在其他法定繼承人,也沒有留遺囑的情況下。

2:存在多位法定繼承人,但其他人自愿放棄的情況下。

《民法典》相關條例指出: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但是,生前做好的安排,依然可以放棄。例如,父親生前訂立遺囑、將自己在房產中的份額指定由兒子繼承。發生繼承之后,兒子依然可以選擇放棄,全部由母親繼承。

3:提前指定由自己的配偶全部繼承的情況才。這種情況,即通過遺囑,將自己在房產中的份額,指定由對方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