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的房產是夫妻共有嗎(父母贈與的房產夫妻離婚可以要求返還嗎)
一、案件簡介
1.基本案情
江某(男)、張某(女)于2023年初登記結婚。二人婚后,江某父母因考慮到江某夫婦的居住問題,遂將其名下一套房屋(某21號房屋)過戶到其子江某名下。婚后三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2023年9月江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23年4月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于2023年5月16日自愿達成離婚協議。但二人因21號房屋的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江某認為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錢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應當屬于其個人財產。而張某則認為房屋為雙方婚后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2023年底江某將張某訴至法院。
2.法院查明
21號房屋系雙方婚前江某父母購買,價值100萬元。該房屋從2023年10月8日開始都登記在江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上。在本案庭審中,江某稱該房屋是其父母贈與其個人的,而張某稱是贈與雙方的。
3.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規定,涉案房屋應當視為江某父母對江某個人的贈與,屬于江某所有。張某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予以分割,法院不予采納、支持。故判決涉案房屋(某21號房屋)歸原告江某所有。
判決后,雙方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姚志斗律師分析
第一,在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然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但該房屋是雙方婚前江某父母所購買,且產權登記在江某名下。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現已失效)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房屋應當視為江某父母對江某個人的贈與,屬于江某所有。
第二,關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的時候,該出資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近年來紛爭不斷。最高院發布的《<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2023年1月1日實施)中,關于“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但對于“子女登記結婚后,父母出資如何認定”的規定,則修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也即依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子女婚后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三、律師建議
在今后如果遇到婚后父母將自己的房屋過戶至子女名下或是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出資買房,如未明確表示贈與,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如房產是共同財產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四、適用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已失效)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已失效)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
出資人
房屋登記
法律規定
一方父母全資出資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支付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對方子女的贈與,但有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雙方父母均出資
登記在一方名下
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登記在雙方名下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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