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離婚的幾個理由及離婚時財產的處理如何規定后續(3)

十九、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十、如果離婚協議書中未提及探望權,如何保障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

若離婚協議書中未涉及探望權,且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達成一致意見的,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依法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二十一、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1、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2、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競價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十二、對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共有房屋,該如何分割?

實務中,法院對于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一般不做判決處理。如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對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房屋所有權作出安排。

二十三、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如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筆者認為離婚時同樣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畢竟此時處分的財產并非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十四、具備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