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讓更多人“住有所居”,保障性住房供應越來越多,但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申請保障性住房,不同保障性住房對應不同的申請條件。

保障性住房包括以下六種

1.經濟適用房:政府以劃撥土地,對困難家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出售給購買的起的困難家庭。

2.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政府用低廉的租金租出。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

3.公共租賃房: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

4.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5.兩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價”的商品住房。

6.安居商品房。指實施國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設的住房(屬于經濟適用房的一類)。是黨和國家安排貸款和地方自知自籌資金建設的面向廣大中低收家庭,特別是對4平方米以下特困戶提供的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補貼的非盈利性住房。

公租房申請條件及配租標準

申請條件

1.“三房”輪候家庭

“三房”輪候家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日期起算。

2.其他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

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同一戶籍的已成年單身子女。

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

3.外省市來京家庭

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

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產業園區

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配租標準

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標準原則為:

家庭人口家庭構成配租套型

1人單身(包括未婚、離異、喪偶)小套型

2人夫妻及子女未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后60日內告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審核后,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并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調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共有產權房申請條件

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

二是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1)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房合同或征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

(2)申請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轉出記錄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后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

(4)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的,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等拆除的。

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