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真實的活動。親屬關系公證書主要用于我國公民到國外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領取撫恤賠償金等事項。

親屬關系范圍限于證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因姻親而產生的親屬關系。旁系血親的親屬關系,申請人應在證明信中說清旁系血親的淵源,證明表兄妹的父母之間的關系。

親屬關系公證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關系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①關系人移居國外并加入外國國籍,提供關系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印影件;

②關系人常居國外尚未加入外國國籍,但國內身份證、戶口簿已注銷,需提供關系人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護照影印件和國外居留證明;

③關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系人的死亡證明。

3、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親子鑒定報告、收養證、原始戶籍底冊、人事檔案材料等。特殊:發往澳大利亞使用的父母親申請與子女的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父母親有且僅有幾個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4、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任選其一代替證明信:

①如果您以前辦理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系公證書;②《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同時提供父母結婚證。

親屬關系公證

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如果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結合各地政策調整,不同公證機構要求的材料會有所差別,詳情請咨詢當地公證機構。

親屬關系公證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時公證處應注意以下事項:公證書中關于親屬之間的稱謂,應使用我國法定的和習慣上的統一稱謂,不得使用地方方言;有的國家要求赴該國自費留學的我國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公證的除外。

在哪里可以辦理親屬關系公證?申請人戶籍地或常住地的公證處;網上申辦:公證認證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