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醉駕為主的危險駕駛犯罪每年入刑達30萬人,背負罪名的醉駕者,其人生、家庭、子女將背負高昂代價,學者建議對醉駕者從目前的以報應性司法為主的懲罰模式,改變為以恢復性司法為主的矯正模式

圖/中新

文 |《財經》記者 王麗娜

編輯 | 魯偉

一次醉駕后,29歲的張珉人生“兩重天”。4月初的一個深夜,張珉在合肥市郊和朋友吃飯、喝酒,凌晨1點多時,張珉叫不到代駕,自覺還算清醒的他便駕車返家。行駛約20分鐘快要到家時,張珉遇到交警,他停車配合,當時還心懷僥幸,認為自己雖然喝了些酒但沒有出事故。

很快,血液檢測出結果,張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91mg/100mL。因是初犯,且情節輕微,張珉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正在取保候審,等待“靴子”落地。

5月1日,“醉駕入刑”滿十年。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在原有的刑法中新增一條: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駕入刑”由此開啟。根據相關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系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目前,以醉酒駕車型為主體的危險駕駛犯罪已躍升為刑事案件第一位。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院”)公布的數據,2023年全國法院審結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28.9萬件,高居刑事案件第一位,遠超排名第二的盜竊罪。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最高檢”)2023年的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人數最多的罪名是危險駕駛罪,有32.2萬余人,約占所有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人數的18%。保守估計,過去十年有兩三百萬人因醉駕入刑。

“酒后拒駕”正在成為一項法治規則。4月28日,公安部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酒后拒駕”日益成為群眾的自覺行為,成為社會普遍認同和支持的文明準則和法治規則。

2023年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在機動車、駕駛人數量保持年均1800萬輛、2600萬人的高速增長情況下,十年來全國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定,減少了兩萬余起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事故,挽救了上萬家庭免于破碎、返貧。

醉駕入刑十年來,一直爭議不斷。今年“兩會”以來,不斷有呼聲建議提高入刑標準,或者建立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給輕罪入刑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數百萬人入刑,成為第一大罪

張珉正在“惡補”法律知識。張珉自稱,他一直以為喝酒后開車只要不出事故,后果就是交罰款、吊銷駕照,他并不知道酒駕和醉駕的區別,也不知道喝酒開車可能會涉嫌犯罪被起訴。交警讓他做筆錄時,他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用手機查詢——醉駕會受到什么處罰、會不會判刑,他焦慮得夜里睡不著覺,“突然一下子變成了罪犯”。按規定,醉駕拘役的期限雖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但在刑法中拘役是一種法定的刑罰,將留下犯罪記錄,案底會終身保存。

張珉告訴《財經》記者,很多人與他的情況類似,他發現有很多“醉友”交流群,他加入其中的一個社群,和網友交流各自的血檢結果、案件進程,案結的醉友還會幫著分析可能判處的刑罰。他表示,涉嫌犯罪后,和普通人不一樣了,不愿意和身邊的朋友分享自己的遭遇,“更愿意和有相同經歷的醉友交流和互相鼓勵。”

現在,張珉和很多醉友一樣,對醉駕的認識發生變化,“有些新入群的人剛開始還會抱怨,說不好聽的話,我們會給他指出,醉駕確實觸犯了法律。”在張珉加入的群里,有一名醉友是公職人員,喝酒后在小區停車場挪車時被舉報,被判處拘役后,“現在工作沒了,未婚妻提出分手,剛買的房子也只好賣了。這人想不開甚至想自殺,我們都勸他想開點,人還在,可以從頭再來,但我們知道,其實再也回不到從前。”

有醉駕經歷的李勤,拉了一個醉駕交流社群,很快500人就滿了。李群初步統計,群里的醉友年齡在20歲-56歲之間,群里從事各種職業的都有,如公務員、個體戶、企業職員、教師、護士、貨運司機等。他們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因地區差異、情節不同等因素,有的判實刑,有的判緩刑,還有的免予起訴。“只要是醉駕,基本上都很麻煩。如果是公務員,免予起訴的,將面臨黨內處分、崗位降職;起訴到法院,那等待他的就是‘雙開’。”李勤稱。

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職律師行江,剛代理了一起教師醉駕案。行江的當事人是年屆40歲的大學老師,喝酒后凌晨2點叫不到代駕,駕車行駛十多分鐘后被查,沒有造成人員、財產損失,近日被一審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15天,目前正在上訴。等待這名老師的“處罰”并未結束,其還面臨被開除黨籍、降級處分。此前,行江所在的學校,一名副教授醉駕后降級為講師。

行江表示,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簡單一般都走簡易程序開庭,法院安排時間集中審理這類案子,一上午審理十幾個醉駕案,每個案件約15分鐘,對當事人卻影響深遠。他的那名大學老師的當事人,現在非常懊惱,“如果能叫到代駕,本來一兩百元可以解決的事情,現在被判刑。”

醉駕入刑的人數居高不下。中國政法大學犯罪與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順安,曾參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王順安對《財經》記者表示,醉駕入刑十年來,起到了較好的預防酒駕違法和醉駕犯罪的作用,不僅有效維護了道路交通秩序,而且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現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但是,我們也看到‘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越來越成為中國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犯罪,大約占1/3的比例,近年每年已有高達約30萬人因該罪判刑。”

4月23日,最高檢發布2023年1至2023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醉駕”穩居第一大罪,數量遠超第二名的盜竊罪。一季度,共起訴危險駕駛罪74713人,同比上升1.1倍。

入刑十年,爭議不斷

此前,盜竊長期居于中國傳統犯罪的首位,為什么被危險駕駛罪反超?醉駕入刑十年了,為什么醉駕還是屢禁不止?

對此,王順安表示,危險駕駛罪超越盜竊罪成為第一大罪,充分說明改革開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國全面進入汽車時代,汽車的產量、銷量及擁有駕照的人員都高居世界第一。而因為貧困等盜竊的犯罪情況,因改革紅利和中央消滅貧困、精準扶貧政策的落實獲得徹底改變。“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的入罪規定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是國家關注民生和將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利益放在首位的執政理念的表現。但是,我們必須承認,在逐步富裕起來的中國社會,要想馬上讓每個普通人將酒后不開車成為生活習慣和行為方式,幾乎不可能也不現實。”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和(十一),均對危險駕駛罪等進行修訂,導致此類犯罪的增長。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統一“醉駕入刑”執行標準或提高“醉駕入刑”標準。比如,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200 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對低于此標準的一般醉駕、酒駕行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而在十多年前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施杰提交《關于增加危險駕駛類新罪名的建議》提案受到全國關注。當時,在全國出現了多起因醉駕引發的惡性事件。2008年12月14日,在成都,技術公司員工孫偉銘大量飲酒后駕車,撞上一輛比亞迪轎車后駕車逃離現場,以超過兩倍以上的車速越過絕對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后撞向四輛轎車,直至其車不能動彈,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傷及公私財產損失5萬余元的嚴重結果。事后,警方鑒定,孫偉銘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135.8mg/100ml。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

建議立法的呼聲很快被采納,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王順安表示,對此類犯罪,世界上有些國家采用“零容忍”的嚴刑峻罰的方法。如在美國,醉酒駕駛即便沒有發生人身傷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處駕駛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定標準,就會被拘留關押,并可能需要接受法院的審判,最高可面臨1年以上監禁刑罰的處罰。在日本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醉酒駕駛者(未造成嚴重事故)最高可判處2年有期徒刑,并處于10萬日元的罰款。《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駕入刑最高拘役6個月,而且是由看守所就近代為執行,其懲罰的強度和矯正的強度,確實有可圈可點的地方。

醉駕入刑后,一開始就曾引發各界對這個罪名的熱議。2011年5月10日,時任最高法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要求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張軍指出,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之后,公安部公開表示,各地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經核實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檢新聞發言人對媒體表態稱,經檢察機關查明,案件的醉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會一律按照法律程序辦理,該批捕的批捕,該起訴的起訴。

2023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危險駕駛罪的定罪量刑又進一步做出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當前,因為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數量高居不下,并躍居為中國刑事審判第一大罪名。關于醉駕入刑的爭議再起,一些觀點認為醉駕入刑門檻太低、懲罰強度不夠高,應該提高入罪門檻,但也同時存在另外一些觀點。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李翔就不贊成為醉駕“松綁”。李翔表示,在立法上通過修法提高該罪的入罪門檻,以此減少犯罪數量,這種做法是自我麻醉,飲鴆止渴。立法者應保持謹慎的立法態度。“危險駕駛罪作為抽象危險犯,特定的行為(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出現,危險伴生,血液中或者呼氣中酒精含量達到或者超過一定標準而駕駛機動車,立法上即推定為危險狀態出現,縱使行為人千杯不醉,也無改于犯罪成立。”

程方是一名老交警,他對醉駕者也有不同認識。程方告訴《財經》記者,有些醉駕的人被查處后,會痛哭流涕表示懊悔,但殊不知一旦發生事故,瞬間造成車毀人毀,害人害己。“很多醉駕案件的受害者正值壯年,是一家老小的頂梁柱。”程方認為,醉駕的懲罰強度太低,危險駕駛罪最高拘役6個月,很多人懷有僥幸心理。此外,醉駕占用公檢法大量資源,僅在公安偵查階段,一起普通的醉駕型危險駕駛案,從查處酒駕、血檢、到報捕等一套流程走下來,需要十多名警力服務。

如何更好治理醉駕?

已經深刻認識到醉駕即犯罪的張珉,此刻最擔心的是,一名年輕人背負罪名后,“還有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們的子女還要被連累,將來子女在參加公務員考試、軍校招生等,和一些單位招聘時,將會面臨政審通不過等各種牽連。我確實涉嫌犯罪,但并沒有犯被傳統道德所不齒的殺人、搶劫等犯罪,也沒有造成事故,我和我的家庭都要背負這么沉重的代價。”

對此,司法機關也關注到這一現象。王順安表示,為了降低醉駕入刑的總量,避免因醉駕判刑入獄后犯罪標簽的烙印,更是為家庭和睦、孩子前途和社會和諧,各地司法機關在面對醉駕入刑者逐漸改變了判處拘役實刑的做法,改為判處拘役宣告緩刑為主,附條件損害修復社區矯正的方式。但在中國由于緩刑犯仍然屬于受過刑事處罰有前科的罪犯,不利于其重新融入社會和子女的就業、參軍和報考公務員,因此南方有些省份開始探索在交警環節的治安處罰而不移送檢察起訴、在檢察環節的附條件不起訴、在審判環節的不定罪或者定罪免予處罰等方法。

在各地的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已經對醉駕入刑“松綁”。2023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共同制定印發《關于辦理“醉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對醉駕入刑做出一些出罪方面的規定。比如,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在170mg/ 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無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王順安認為這些探索盡管有益,但對構成醉駕入刑形式條件的人員而言,易造成適用法律的地域差異,最終破壞了適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和法治公平的最高價值取向。此外,“如果此類改革嘗試,標準不一,把控不嚴,則容易假借改革之名和諧之名制造‘尋租市場’,因人而異,因情而變,造成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的新型司法腐敗。”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繼續提交“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提案。朱征夫表示,以醉駕為主體的危險駕駛罪等輕罪,主觀惡性不大,屬于輕罪犯,但這類罪犯及其親屬仍然可能遭受就業歧視及生活中其他限制。因此,建議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嚴格限制前科查詢的主體和范圍,減少對前科人員的就業歧視。公安機關應僅對公務員招錄、特殊工作崗位招錄等用人單位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對其他行業應嚴格限制查詢范圍。

朱征夫告訴《財經》記者,近年來他收到不少輕罪入刑者的來信,其中一些來自醉駕者。一名因醉駕背負前科的人寫信給朱征夫,講述其醉駕經歷和其后的遭遇,稱人生的前37年沒有發生過任何的違法亂紀行為,醉駕之后受到一系列懲罰,家庭和工作受到很大影響,“遭到他人無情的白眼和打擊,每天生活在巨大陰影中,經常做夢,夢到以后對孩子帶來的巨大影響。”這名醉駕者寫信給朱征夫,希望能夠發聲,“給這群人一個機會。”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阮齊林表示,因醉駕等輕微犯罪入刑后,獲得前科記錄,確實會對入刑者的人生和家庭產生重大影響。“在一些地方,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甚至是其他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總數的兩倍多”,當前不得不重新思考這一刑罰產生的積極功能、負面作用及罪刑是否相適應等問題。

阮齊林也建議,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并建立犯罪分級制度。比如,可根據犯罪的不同分類和性質等,規定可以消滅前科的情形和條件,對要求調閱前科的單位、用人機構等也進行分類分級。

對此,王順安建議盡快組織專家學者和實踐部門開展調查研究,在充分的實證研究、循證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科學合理的綜合治理方案。

王順安認為,至少目前應該考慮多級處遇分流方案:首先,對未達到犯罪標準的,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行政和治安處罰;其次,對于符合醉駕入刑形式要件的,公安機關一定要立案并嚴格依法移送檢察起訴;第三,檢察機關必須嚴格檢察起訴,但無罪不起訴、疑罪不起訴,最大限度地依法用好相對不起訴;第四,審判機關應綜合運用刑法總則第十三條的“但書”,是否入罪還需要綜合考慮移動距離、活動范圍、人流密集程度、道路屬性等特定情形,如果無被害人、無實質法益損害,情節顯著輕微且危害不大的,就不認為是犯罪,將其非犯罪化;第五,對于符合定罪條件,但又符合《刑法》第37條規定的,可以定罪,但應免予刑事處罰,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等。”充分體現對醉駕入罪的非刑罰化;第六,對必須定罪量刑的,可以分情況宣告緩刑和判處實刑,但以緩刑為主,跟進所附損害修復條件的社區矯正,由此體現非監禁化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刑罰謙抑性原則。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3年通過后,2007年、2011年分別進行修正,目前又迎來修訂。近日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下稱“《建議稿》”),擬加大對醉酒駕駛行為在行政法上的處罰力度,并加強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配套銜接。比如,《建議稿》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3000元罰款。

王順安表示,為了體現對醉駕入刑問題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建議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再修改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社區矯正法》一體化來考慮,行政性治安拘留應該納入輕刑種類考慮,對其適用必須由審判機關決定。改變現有的附條件不執行即“緩執行”的單一緩刑制度的模式,增加檢察機關的附條件不起訴或“緩起訴”和審判機關附條件的判決猶豫即“緩判決”,克服醉駕入刑的“制造犯罪”和“生產罪犯”的弊端,控制和減少犯罪的總量。“從目前的以報應性司法為主的懲罰模式,改變為以恢復性司法為主的矯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