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已九旬的邱大爺(化名)膝下沒有子女,除了與再婚妻子有一個繼子仲某(化名),邱大爺再無其他親人。再婚妻子去世后,邱大爺和繼子也斷了聯系,2023年開始就一直在養老院生活。

原本以為在養老院也就是能管自己一日三餐,可邱大爺沒想到,養老院院長小云(化名)的關懷卻無微不至,日常生活、起居照顧的比親人還細致。看著自己的身體狀況一天不如一天,邱大爺和小云商量了一下,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書》。

協議約定

邱大爺去世后愿意將其所有平房一間贈與給小云,小云負責邱大爺一日三餐、居住、醫療、送終的費用,邱大爺去世后喪葬事務由小云負責,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協議內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協議。并有見證人在該協議下方簽字。

協議簽訂后,小云一直負責邱大爺的居住、一日三餐、醫療費用。2023年7月,邱大爺去世,小云為邱大爺辦理了后事,并支付火化等喪葬費用。邱大爺去世后,小云和邱大爺繼子仲某未協調一致,小云起訴到法院,要求邱大爺名下的平房歸小云所有。

寶泉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云雖不是死者邱大爺的繼承人,但邱大爺在其生前與小云所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即成立生效。小云已按協議對邱大爺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依法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故支持了小云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二、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也就是說,子女不能因為父母與別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就不盡贍養義務了,一碼歸一碼,人家的義務是人家的義務,你的義務還是你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