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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3

14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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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揚憲法精神

近日,市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首次發布《張家口市法院保險合同案件審判白皮書》(2023-2023),通過對近年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梳理,同時發布了14個典型案例,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案件3件、保險人追償權案件1件、短期醫療(健康)險案件2件、意外傷害險4件、責任保險2件、人壽保險2件,上述案件中涉及電子投保方式的案件4件。

案例十一

Constitution

雇主責任保險的理賠是否應當依據合同約定作出判斷

基本案情

某運輸公司因工作需要雇傭王某某為駕駛員,2023年5月23日,王某某駕駛貨車裝煤時,不慎從車上掉下摔傷。經鑒定為:1.玖級傷殘;2.玖級傷殘;3.拾級傷殘;4.拾級傷殘。某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23年12月4日零時起至2023年12月3日二十四時止;每人傷亡責任限額200000元,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2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200元。

裁判結果

本案爭議的是王某某所遭受損害應否按保險條款中約定的以殘疾等級對應的比例進行賠償。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中,某運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責任險,以某運輸公司應當向王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合同標的。王某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某運輸公司應當依照侵權的法律規定,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基于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對某運輸公司承擔責任的部分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案例意義

責任保險的實質系替代性責任,即投保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由保險人代為承擔。此類案件應當首先以投保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法律關系確定賠償的范圍和數額,之后再行確定保險人的理賠責任。實踐中,雇主責任保險條款與人身保險條款類似,以殘疾等級對應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顯然這與責任保險的概念相違背,在約定內容與法律規定相互抵觸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斷。在責任保險類的合同案件中,應當規范裁判尺度,以期對制式保險合同條款予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