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定有哪些內容?)
山東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52
合同約定不明時履行條款的認定
——李某訴濟南某家居生活廣場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買賣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時間等事宜進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前期實際履行情況對上述事宜進行確認,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向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訴稱,2011年5月7日,原李某與被告濟南某家居生活廣場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原告自被告處購買某衛浴品牌的產品,約定貨款價款為14373元,原告實際支付的價款為12693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貨款12693元,履行完畢付款義務。截至起訴時,被告仍有部分產品尚未向原告交付。被告構成違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銷售合同》,被告返還剩余貨款并支付利息損失。
被告濟南某家居生活廣場有限公司辯稱,根據原告的訴求、訴稱以及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原告的交易是發生在2011年5月,之后從未向我公司反映過此事,現已達10年之久才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已經經過;其次,被告從未跟客戶發生直接交易,只是監督售后服務,懇請法庭查明事實,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起訴。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7日,原告在被告處簽訂了銷售合同一份,載明原告購買坐便器、花灑各7個,實際金額合計12693元,未約定送貨時間,供貨方為某衛浴,該銷售合同同時加蓋有“濟南某家居生活廣場置業有限公司統一收銀章”及“濟南某家居生活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售后服務專用章”。該銷售合同中,送貨時間一欄并未填寫,收貨地址處為“奧龍”,送貨方式亦未選擇。2011年5月8日,原告通過POS刷卡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2693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銀單一份,載明其已收到相關款項。另據原告陳述,該銷售合同簽訂時,因購買的坐便器和花灑數量較多,暫未確定安裝時間及地點,所以在銷售合同中對送貨時間及地點并未進行明確約定,被告當時承諾隨時可以送貨安裝。2023年初,原告聯系被告,被告根據原告要求為其安裝了一套馬桶和花灑,產品名稱是某衛浴,該事實有證人及現場照片為證。
裁判結果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解除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7日與被告濟南某家居生活廣場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合同編號:NO.0013444);二、被告濟南某家居生活廣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李某貨款11044元;三、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被告主動聯系原告,表示愿意履行合同義務,雙方已就后續事宜達成和解。
案例解讀
為確保合同能夠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協商一致,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約定。在實踐中,訂約人因合同常識的欠缺、認識上的錯誤以及締約上的疏忽大意等致使合同的某些條款不明確,如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能夠達成明確的或者填補空缺的一致意見,則新達成的協議就可以作為原始合同的補充而生效。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結合交易習慣或合同前期履行情況加以綜合認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合同僅僅是一張2011年的銷售單據,其中載明的信息非常簡要,僅有價款、貨物種類、數量等寥寥幾行,并未約定送貨時間、送貨方式等買賣合同常見的內容,甚至連送貨地址都未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參照雙方前期履行情況確定合同履行條款顯得較為合理,原告提出合同履行方式為需要安裝隨時通知,并提供了相應證據,法院予以確認。在該種合同履行條款下,訴訟時效并未經過,原告自然享有合同中的各項權利。
在一方當事人已經就合同履行情況初步舉證,法官足以達到內心確信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無法就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說明或舉證的,應當承當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案中,被告反復主張其僅僅是提供了經營場所,并不實際向原告提供貨物服務,但銷售單據上加蓋有被告公章,被告又未舉證證明其存在不應承擔合同義務的理由,僅以不知情、不負責為由,顯然并不能免除自身應承擔的責任。在原告已經舉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前提下,被告仍以上述理由進行抗辯,不能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合理的說明或者舉證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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