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有何區別?
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最終的目的是差不多的,都沒有按照合同的內容來履行。但從名字就能夠知道它們是不一樣,那么,從本質上分析,這兩個概念有何區別呢?
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的區別
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合同無效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合同無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無效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4、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合同無效,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不要弄混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它們是不太一樣的,目的、處理過程、帶來的結果等都會不同,需要大家好好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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