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26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理解與適用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為相應履行。先履行抗辯權是為了保護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或者其履行合同條件而規(guī)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包括:

(1)合同當事人根據(jù)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合同當事人的債務履行有先后次序。

(3)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4)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先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