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關于違約運輸合同解約范本)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9日,青島市某樂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在某樂器廠購買鋼琴兩架(鋼琴產地位于德州市),價值分別為34800元、20000元,之后甲公司委托朋友將兩架鋼琴從德州市以公路運輸的方式運到青島市,德州市某物流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負責承運涉案的兩架鋼琴,但在運輸過程中不是乙公司負責全程的鋼琴運輸工作,而是多家物流公司分為多段路程運輸鋼琴,鋼琴運輸至青島市時,其中價值34800元的鋼琴被損毀,無法使用、維修,價值20000萬的鋼琴被損壞,需要維修,能夠明確鋼琴受損的運輸段是在丙公司負責的路段。
貨物損失問題的爭議焦點分析
第一、貨物損失誰來承擔?
在本案中,即損毀鋼琴的價值以及維修損壞鋼琴所需的費用應該誰來承擔。
除貨物的毀損、滅失是以下原因外,承運人應當承擔貨物損失。
1、因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
3、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且承運人對以上原因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雖然存在多個承運人,但乙公司是與托運人簽訂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能夠確定鋼琴受損是在丙公司負責的路段,故對于損失乙公司與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如何確定貨物損失的賠償數額?
在本案中,損壞的鋼琴尚能維修,只需要出具維修所花費的費用單據即可,且維修費用較低,雙方并無爭議,如何確定損毀鋼琴的價值成為本案的最大爭議焦點。
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有以下方式:
1、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
3、無法達成一致的,在實務中一般是進行鑒定。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經過法院調解最終就賠償數額達成了一致。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注:因該民事糾紛發生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故適用《合同法》,相關法條于《民法典》832-834條,內容并無變化
律師簡介
律師寄語
在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時,要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對于貴重貨物的損失賠償額要有明確約定;保留好貨運單據、收貨時要及時驗收,并向承運人反饋情況,主張權利,以做到最大限度的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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