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已有子女,可以再收養子女嗎?

如果可以,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