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會留下“案底”嗎?關于這個問題——

首先,“案底”是個法律概念,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簡單說就是刑事犯罪記錄,而行政處罰是一種非刑事層面的懲罰方式。所以,行政處罰并不會留下案底。

其次,受過行政處罰的人員,雖不會留下關于犯罪記錄的“案底”,但是會在公安系統中留下被處罰的“記錄”,這些記錄也會對行為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行政處罰不會留下“案底”

案底,也叫“前科”,從法律角度來說指的是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其內容包括: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行政處罰則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因此,行為人雖然受到了行政處罰,但是沒有經過法院審判程序而受到刑事處罰,所以自然也不會在犯罪人員信息登記系統中留下案底。

二、行政處罰可能會留下“違法記錄”

行政處罰雖不會在犯罪人員信息登記系統中留下案底,但是可能會在公安機關留下違法記錄。

這些違法記錄在公安機關內網是可以查到的,對于行為人今后的工作生活一般不會有影響,但是一些比較惡劣的、或者次數較多的處罰記錄,可能會對行為人今后的工作生活產生一定影響:

1、如果再次被處以行政處罰時,會加重處罰;

2、對報考政法系統公務員崗位或者一些特殊部門雇員時的政審環節會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國家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之”四“:在考察中,發現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其確定為錄用人選:(一)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二)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三)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四)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