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朝陽春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編寫人:張洪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號:

一審 (2023川0124民初6301號

二審 (2023)川01民終12589號

關鍵詞:

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保修期

裁判規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保修期低于國家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期限,該約定無效。

相關法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二十三條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23)3號】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3日,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成投資公司)與四川省朝陽春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簽訂了《正成·名城左岸4、6#樓保溫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約定了正成投資公司以包干單價的方式將涉案保溫工程發包給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雙方結算工程價款2648762.18元,按約預留價款5%質保金計132438.11元。《工程施工合同》記載質保期兩年從本項目按《商品房購房合同》約定交付日或《交房通知書》確定的該項目集中交房之日起算;該合同附件《正成·名城左岸4、6#樓保溫工程施工合同質量保修書》(以下簡稱:《質量保修書》)記載保修期兩年自工程竣工驗收書經正成投資公司審批完成之日起算。《工程施工合同》記載工程質量標準按照國家、行業現行相關規范、標準驗收達到合格,并滿足本合同及施工標準、設計圖紙要求,如國家、行業規范、標準存在相互重疊,則按較高的質量標準執行、《工程施工合同》記載質保期與《質量保修書》記載保修期均為質量保修期,屬同一概念。《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案涉房屋于2010年11月3日竣工驗收,2011年1月集中交付業主使用。

2023年6月10日,正成投資公司委托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處理4、6#樓保溫工程開裂、脫落、空鼓問題。授權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通知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維修處理涉案工程開裂、脫落、空鼓,情況緊急或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拒絕保修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修復。

2023年11月6日,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員、名城左岸物業服務中心人員與正成投資公司人員、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派駐工地代表熊建根,在名城左岸客戶服務中心舉行名城左岸保溫層開裂現場協調會,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載明以下內容:“……22戶已處理,18戶未處理,還有眾多未上報處理的潛在問題戶……3、現場勘測13-3-303業主室內保溫層開裂情況;4、現場討論后決定:A、所有處理方式必須業主簽字認可。B、處理方式應包括兩種,一種為鉚釘固定,一種為保溫板。如業主不同意鉚釘固定方式,施工單位應采用保溫板方式處理,但所有方式均應得到業主的認可。C、處理完畢后,保質期從處理完畢,業主簽字認可之日起順延,按住宅保證書和保修期限,暫定為2年……”。

2023年12月10日正成投資公司向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發函,通知朝陽春隆裝飾公司處理涉案工程裂紋、空鼓質量問題。該函載明以下內容:“……前期物業公司名城左岸項目已做了大量維修整改工作,截止2023年6月30日止,共計處理保溫層裂293戶。涉及產生的費用208217.60元,貴司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已遠遠不能支付該項工程所遺留的問題。……貴公司一直未按照現場協商的解決措施來處理剩下的裂紋問題,截止2023年11月30日,未處理的保溫層裂紋56戶,處理后再次裂紋33戶……請貴公司接到此函后在2023年12月12日前來現場確認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完畢……”。

2023年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正成投資公司委托,選任王福君進行維修。王福君收取工程款192323元。此后,正成投資公司與杜懷山、成都成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滿居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訂立合同,對涉案工程進行維修。杜懷山工程款705149.19元,成都成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66.75元,四川西滿居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253845.60元,計1097361.54元。

2023年11月11日正成投資公司委托四川中節能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涉案保溫系統施工質量狀況進行鑒定,2023年11月15日四川中節能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人員到現場取樣、檢測,2023年11月24日作出《鑒定報告》。鑒定報告載明“根據檢測情況綜合分析,受檢房屋外墻內保溫系統出現脫層、空鼓及開裂現象,根據《水泥基復合膨脹玻化微珠建筑保溫系統技術規程》(DB51/T5061-2008)8.2.6條‘保溫層與基層墻體及各構造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不應有脫層空鼓及開裂等現象’,受檢房屋外墻內保溫系統不能滿足規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做出鑒定結論如下:正成·名城左岸11棟、12棟受檢外墻內保溫系統施工質量不能滿足規范和使用功能要求。”

2023年5月10日正成投資公司委托四川信永中和正信建設工程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做出的《正成·名城左岸11棟、12棟項目外墻內保溫系統開裂簽名修復費用測算報告》,是對除王福君外的維修費金額1097361.54元及工程質量鑒定費金額45000元、工程造價咨詢費金額15000元、管理費金額23147.23元的疊加累計,共計1180508.77元。

一審法院認為,1、正成投資公司與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正成投資公司將保溫工程發包給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施工,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對其施工的保溫工程應依法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質量責任。2、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保溫層未與基層墻體及各構造層之間粘結牢固,是產生保溫層出現脫層、空鼓及開裂等現象的客觀原因。3、《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正成投資公司與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保溫工程質量保修期兩年,同時還約定有工程質量國家、行業規范、標準存在相互重疊則按較高的質量標準執行的條款,雙方在合同中關于保溫工程質量保修期兩年的約定條款,不能免除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在5年最低保修期限內應當承擔的免費維修義務,也不構成正成投資公司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兩年后質量免費保修權利的放棄。4、朝陽春隆裝飾公司關于5年保修期劃分為前兩年由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承擔保修責任,后3年由正成投資公司向業主承擔保修責任的主張,將正成投資公司與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權利義務同正成投資公司與業主房屋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相混淆,正成投資公司向購買房屋業主承擔質量瑕疵責任后,并不免除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當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涉案保溫層出現脫層、空鼓及開裂等現象,在2023年11月6日召開現場協調會前已經發生,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未及時進行有效整改,怠于履行合同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正成投資公司授權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處置整改維修保溫層,以此平息購房業主不滿情緒,積極消除矛盾。正成投資公司的行為應予以肯定。5、正成投資公司發生維修費用如下:王福君工程款192323元、杜懷山工程款705149.19元、成都成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66.75元、四川西滿居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253845.60元、鑒定費45000元,計1334684.54元。正成投資公司主張的工程造價咨詢費15000元、管理費23147.23元,不是維修必然發生的費用,不應支持。

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保溫層未與基層墻體及各構造層之間粘結牢固,致使保溫層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應承擔本案違約責任,賠償正成投資公司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應賠償正成投資公司維修工程款、鑒定費計1334684.54元。抵扣預留質保金132438.11元,由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正成投資公司支付1202346.43元。二、駁回正成投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收取17191元,由正成投資公司承擔379元、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承擔16812元。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結清交納。

一審判決后,朝陽春隆裝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出上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爭議焦點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保修期低于國家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期限,該約定是否有效?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23)川01民終12589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維持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3川0124民初630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變更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3川0124民初630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四川省朝陽春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應賠償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維修工程款948400.83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方式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17191元,由四川省朝陽春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2034元,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5157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裁判理由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該條例是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布起施行。該條例對于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沒有進行明確,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的規定,對于“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在沒有新的規定出臺之前,是可以由發包方與承包方自由約定的。

但是,隨著2008年國務院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頒布,并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開始,原來對“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沒有具體時間規定的空白得到了填補,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都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其對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都是強制性規定,相關各方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不得約定低于國家規定的相應最低保修期,否則該約定無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23)3號】也對“如何認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的效力?”問題進行了明確,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國家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應認定無效。”

就本案而言,正成投資公司與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保溫工程質量保修期兩年,同時還約定有工程質量國家、行業規范、標準存在相互重疊則按較高的質量標準執行的條款。因此雖然雙方合同約定保溫工程質量保修期為2年,但《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修期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保修期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故案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應為5年,朝陽春隆裝飾公司關于案涉工程質量保修期應為2年的上訴主張不成立,依法應當不予支持。

附:四川省朝陽春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敏 事 判 決 書

(2023)川01民終1258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省朝陽春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金雁路沙堰西二街**。

法定代表人:譚中國,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敏,四川益州(都江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簧門街**正成.商翼**

法定代表人:涂大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牟桃,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四川省朝陽春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成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3川0124民初63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朝陽春隆裝飾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正成投資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正成投資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一、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的是保修期制度,而不是質量保證制度。一審認定只要是質量問題,不論保修期是否經過,施工單位均應承擔保修責任錯誤。1、一審認定案涉工程保溫層未與基層墻體及各結構層之間粘結牢固是產生保溫層出現脫層、空鼓、開裂等現象的客觀原因。一審認定的依據是2023年11月24日四川中節能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報告》,但《鑒定報告》的鑒定時間已超出質保期屆滿之日長達1年以上,即案涉房屋的質量問題不能說明是在質保期之內出現還是在質保期之外出現。2、案涉房屋于2010年11月3日竣工驗收,2011年1月集中交付業主使用,鑒定機構于2023年11月15日進場取樣開展鑒定,《鑒定報告》本身缺乏科學依據。二、原審認定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應承擔維修費1334684.54元錯誤。1、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按照2年保修期約定嚴格履行了保修義務。2年質保期屆滿后,正成投資公司在竣工驗收后的5年內從未要求朝陽春隆裝飾公司需執行5年質保期,故所謂的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怠于履行保修義務的事實不成立。2、一審認定保溫工程的保修期為5年突破了雙方約定的2年保修期。正成投資公司在未書面通知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其所產生的所有費用不應由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承擔。3、四川中節能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報告》毫無科學依據,鑒定時間超出質保期,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鑒定費不應由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承擔。4、即使認定保修期為5年,按合同約定在保修期內出現維修問題,正成投資公司應書面通知朝陽春隆裝飾公司,2023年12月10日正成投資公司向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發函中載明的出現質量問題的戶數只有56戶,而非正成投資公司主張的600余戶。56戶的維修費按照公平原則,參照正成投資公司提供600余戶平均數維修費進行計算,扣除正成投資公司預留的質保金后,正成投資公司還應退還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工程款。三、正成投資公司單方委托的鑒定費45000元不應由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承擔。

正成投資公司辯稱,1、現行法律規定保溫工程最低為5年,約定低于法定期限的無效。案涉工程的保修期應當于2023年11月才屆滿。2、案涉工程在保修期間已多次出現保修問題,2011年1月向業主交房后出現保溫工程開裂。3、《鑒定報告》應予采信。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予以維持。

正成投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朝陽春隆裝飾公司賠償正成投資公司因朝陽春隆裝飾公司不履行保修義務給正成投資公司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376831.77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由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09年8月13日正成投資公司與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簽訂了《正成·名城左岸4、6#樓保溫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約定了正成投資公司以包干單價的方式將涉案保溫工程發包給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雙方結算工程價款2648762.18元,按約預留價款5%質保金計132438.11元。2、《正成·名城左岸4、6#樓保溫工程施工合同》記載質保期兩年從本項目按《商品房購房合同》約定交付日或《交房通知書》確定的該項目集中交房之日起算;該合同附件《正成·名城左岸4、6#樓保溫工程施工合同質量保修書》記載保修期兩年自工程竣工驗收書經正成投資公司審批完成之日起算。《正成·名城左岸4、6#樓保溫工程施工合同》記載工程質量標準按照國家、行業現行相關規范、標準驗收達到合格,并滿足本合同及施工標準、設計圖紙要求,如國家、行業規范、標準存在相互重疊,則按較高的質量標準執行。《正成·名城左岸4、6#樓保溫工程施工合同》記載質保期與《正成·名城左岸4、6#樓保溫工程施工合同質量保修書》記載保修期均為質量保修期,屬同一概念。《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涉案工程質量保修期應依法確定為5年,自2010年11月3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3、2023年6月10日正成投資公司委托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處理4、6#樓保溫工程開裂、脫落、空鼓問題。授權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通知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維修處理涉案工程開裂、脫落、空鼓,情況緊急或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拒絕保修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修復。4、2023年11月6日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員、名城左岸物業服務中心人員與正成投資公司人員、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派駐工地代表熊建根,在名城左岸客戶服務中心舉行名城左岸保溫層開裂現場協調會,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載明以下內容:“……22戶已處理,18戶未處理,還有眾多未上報處理的潛在問題戶……3、現場勘測13-3-303業主室內保溫層開裂情況;4、現場討論后決定:A、所有處理方式必須業主簽字認可。B、處理方式應包括兩種,一種為鉚釘固定,一種為保溫板。如業主不同意鉚釘固定方式,施工單位應采用保溫板方式處理,但所有方式均應得到業主的認可。C、處理完畢后,保質期從處理完畢,業主簽字認可之日起順延,按住宅保證書和保修期限,暫定為2年……”。5、2023年12月10日正成投資公司向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發函,通知朝陽春隆裝飾公司處理涉案工程裂紋、空鼓質量問題。該函載明以下內容:“……前期物業公司名城左岸項目已做了大量維修整改工作,截止2023年6月30日止,共計處理保溫層裂293戶。涉及產生的費用208217.60元,貴司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已遠遠不能支付該項工程所遺留的問題。……貴公司一直未按照現場協商的解決措施來處理剩下的裂紋問題,截止2023年11月30日,未處理的保溫層裂紋56戶,處理后再次裂紋33戶……請貴公司接到此函后在2023年12月12日前來現場確認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完畢……”。6、2023年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正成投資公司委托,選任王福君進行維修。王福君收取工程款192323元。此后,正成投資公司與杜懷山、成都成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滿居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訂立合同,對涉案工程進行維修。杜懷山工程款705149.19元,成都成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66.75元,四川西滿居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253845.60元,計1097361.54元。7、2023年11月11日正成投資公司委托四川中節能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涉案保溫系統施工質量狀況進行鑒定,2023年11月15日四川中節能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人員到現場取樣、檢測,2023年11月24日作出《鑒定報告》。鑒定報告載明“根據檢測情況綜合分析,受檢房屋外墻內保溫系統出現脫層、空鼓及開裂現象,根據《水泥基復合膨脹玻化微珠建筑保溫系統技術規程》(DB51/T5061-2008)8.2.6條‘保溫層與基層墻體及各構造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不應有脫層空鼓及開裂等現象’,受檢房屋外墻內保溫系統不能滿足規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做出鑒定結論如下:正成·名城左岸11棟、12棟受檢外墻內保溫系統施工質量不能滿足規范和使用功能要求。”7、2023年5月10日正成投資公司委托四川信永中和正信建設工程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做出的《正成·名城左岸11棟、12棟項目外墻內保溫系統開裂簽名修復費用測算報告》,是對除王福君外的維修費金額1097361.54元及工程質量鑒定費金額45000元、工程造價咨詢費金額15000元、管理費金額23147.23元的疊加累計,共計1180508.77元。該報告與正成投資公司出示的其他相關損失費用金額的證據證明力相當。

一審法院認為,1、正成投資公司與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正成投資公司將保溫工程發包給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施工,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對其施工的保溫工程應依法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質量責任。2、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保溫層未與基層墻體及各構造層之間粘結牢固,是產生保溫層出現脫層、空鼓及開裂等現象的客觀原因。3、《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正成投資公司與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保溫工程質量保修期兩年,同時還約定有工程質量國家、行業規范、標準存在相互重疊則按較高的質量標準執行的條款,雙方在合同中關于保溫工程質量保修期兩年的約定條款,不能免除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在5年最低保修期限內應當承擔的免費維修義務,也不構成正成投資公司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兩年后質量免費保修權利的放棄。4、朝陽春隆裝飾公司關于5年保修期劃分為前兩年由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承擔保修責任,后3年由正成投資公司向業主承擔保修責任的主張,將正成投資公司與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權利義務同正成投資公司與業主房屋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相混淆,正成投資公司向購買房屋業主承擔質量瑕疵責任后,并不免除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當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涉案保溫層出現脫層、空鼓及開裂等現象,在2023年11月6日召開現場協調會前已經發生,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未及時進行有效整改,怠于履行合同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正成投資公司授權成都市中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處置整改維修保溫層,以此平息購房業主不滿情緒,積極消除矛盾。正成投資公司的行為應予以肯定。5、正成投資公司發生維修費用如下:王福君工程款192323元、杜懷山工程款705149.19元、成都成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66.75元、四川西滿居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253845.60元、鑒定費45000元,計1334684.54元。正成投資公司主張的工程造價咨詢費15000元、管理費23147.23元,不是維修必然發生的費用,不應支持。

綜上所述,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保溫層未與基層墻體及各構造層之間粘結牢固,致使保溫層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應承擔本案違約責任,賠償正成投資公司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應賠償正成投資公司維修工程款、鑒定費計1334684.54元。抵扣預留質保金132438.11元,由朝陽春隆裝飾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正成投資公司支付1202346.43元。二、駁回正成投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收取17191元,由正成投資公司承擔379元、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承擔16812元。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結清交納。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主要爭議焦點:1、案涉工程質保期的認定;2、維修費金額的認定,現將爭議焦點分述如下:

一、案涉工程質保期的認定。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修期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雖然雙方合同約定保溫工程質量保修期為2年,但《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故案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應為5年。朝陽春隆裝飾公司關于案涉工程質量保修期應為2年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維修費金額的認定。工程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案涉工程自2010年11月3日竣工驗收合格,因此案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應自2023年11月2日屆滿。根據2023年11月6日的協調會所形成的《會議紀要》以及2023年12月10日正成投資公司向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發函的內容,能夠反映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施工的保溫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未舉出履行維修義務的證據,其應向正成投資公司賠償不履行保修義務給正成投資公司造成的維修費損失。本案中,正成投資公司主張的維修費金額構成為:王福君工程款192323元、杜懷山工程款705149.19元、成都成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66.75元、四川西滿居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253845.60元以及鑒定費45000元,計1334684.54元。因正成投資公司與四川西滿居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維修合同關系時間已超過5年質保期,故該筆維修費用253845.60元不應納入正成投資公司主張的維修費中。另,正成投資公司委托鑒定所產生的鑒定費45000元雖發生在質保期外,但可佐證案涉工程存在質量瑕疵,實際施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朝陽春隆裝飾公司應賠償正成投資公司維修工程款1035838.94元及鑒定費45000元,抵扣預留質保金132438.11元后,應為948400.83元。

綜上,朝陽春隆裝飾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原審部分事實認定不清,導致處理結果有誤,對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3川01**民初630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3川01**民初630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四川省朝陽春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應賠償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維修工程款948400.83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方式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17191元,由四川省朝陽春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2034元,成都市正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515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尹 英

審判員 廖 方

審判員 袁晟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秋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