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怎么算(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怎么計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明確:因他人侵權造成受害人殘疾,經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后,受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其他疾病死亡,殘疾賠償金應當計算期間應僅限于從定殘之日計算至死亡之日。
官方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業務問答》
1、因他人侵權造成受害人殘疾,經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后,受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其他疾病死亡,殘疾賠償金應當如何計算?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依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等級確定,受害人雖然評定了傷殘等級,但在訴訟過程中因病死亡,由于殘疾賠償金本質是對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該事實的發生應當認定受害人一方喪失了繼續獲得殘疾賠償金的基礎,因此此時其近親屬可以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期間應僅限于從定殘之日計算至死亡之日,但審理此類特殊案件時,要注意加大調解力度,妥善平衡當事人利益關系。
延伸閱讀
1、典型案例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查某花、孫某與陳某震、肖某、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案件索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蘇審三民申字第01051號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9日,陳某震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南京市江寧區麒東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江寧區麒麟街道西流高井村附近路段,停車后在向左打方向起步過程中,撞到同向左側孫某華(男,1956年3月23日生)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孫某華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陳某震負事故全部責任,孫某華不負事故責任。孫某華經醫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2023年9月29日,孫某華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和營養期限進行鑒定。2023年10月25日,該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孫某華左股骨頸骨折遺留左下肢喪失功能25%以上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2、孫某華的誤工期限以自受傷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止為宜;護理期限共計以五個月為宜;營養期限共計以三個月為宜。2023年11月9日,孫某華因食道癌死亡。
孫某華的的父親孫某寬、母親何某蘭已分別于1983年、1999年去世,查某花系孫某華妻子,孫某系孫某華兒子。陳某震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登記在南京市白下區惠民廢品收購站名下,業主系肖軍,該車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陳某震與肖軍均認可陳某震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系陳某震實際所有,雙方系掛靠關系。
查某花、孫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其中殘疾賠償金118708元(29677元/年×20年×2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裁判要旨】
1、關于傷殘等級確定后起訴前受害人因其他疾病死亡的,殘疾賠償金能否按20年標準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由此可知,我國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對賠償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對收入損失原則上雖采定型化賠償,以客觀方式計算,但同時也兼顧主觀損害的填補和個別正義的實現,對確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觀方式結合主觀方式計算。本案中,受害人孫某華于2023年10月25日被鑒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于本案受理前2023年11月9日因疾病死亡,其收入損失的期間應為15天,故一、二審判決認定殘疾賠償金為243.92元(29677元/年×15天×20%),符合上述規定的本意。查某花、孫某主張殘疾賠償金應按20年標準計算,不能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修正)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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