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條件是什么意思(退房條件是什么樣的)
我們買房子的時候都是很謹慎的,要考慮很多,可能剛開始想買這里的房子后來不想賣了,這個時候可能會想退房,但是無故退房可能會交違約金,那么法律規定退房條件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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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退房條件有哪些,是什么?
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孫秀偉律師解答:
法律規定退房條件:
(一) 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 一房兩賣;
(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四)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實;
(五)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實;
(六)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七) 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八) 遲延交付房屋超過法定期限;
(九) 遲延辦理房產證超過法定期限;
(十) 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十一) 所售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十二) 房屋的產權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孫秀偉律師解析:
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具體情況,最高法院對根本違約作出了細化規定,凡符合根本違約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允許解除。
主要是指:A、先賣后押。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B、一房數賣。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此兩種情形下,剝奪了購房者的合同期待權,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當然,此兩種情形的適用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必須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為前提條件。否則不能主張解除。比如,在先賣后押的情形下,如果出賣人解除了抵押權,則不會導致購房者“不能取得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主張退房,除非開發商資金斷裂或緊張而無法為解除行為始得解除。又比如在一房數賣的情形下,如果開發商與后手并未辦理產權登記也并不必然導致購房者“不能取得房屋”,也不能主張退房,除非開發商與后手辦理了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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