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團隊代理的一個離婚案件經歷了長久的等待,終于有了結果。該案爭議的焦點為: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部分出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出資到底是對一方還是雙方的贈與?最終法院的判決結果認定該出資為對雙方的贈與,房產由雙方平均分割。

而在今年,我團隊代理了另一個類似離婚案件,但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法院認定父母的出資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父母出資占總房款比例部分屬于自己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余下部分才由雙方平分。

審判實踐中,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支付部分出資如何處理的問題,一直爭議比較大,經常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我們還是要了解一下法律規定的變遷,從中找到原因。

關于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問題,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主要法律規定見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p>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那么問題來啦。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如果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沒有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給自己子女的情況下,該出資算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而如果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該出資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出資購買的不動產也應認定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兩個截然不同的司法解釋,導致各位吃瓜群眾,甚至有些法律人士摸不著頭腦,到底適用哪一條法律規定?

在《民法典》實施之前,通行的審判觀點是: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到底適用哪一個條款,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關鍵在兩個區分點:一是房產是不是登記在出資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另一個就是要看是不是“全額出資”。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盡管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該出資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并且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即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該房產應認定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但畢竟沒有任何官方的明文規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屢見不鮮。

另外,有些法院盡管認定“父母部分出資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同時又認為“現如今受高房價影響,兒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經濟條件有限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雖為常事”,但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并非父母應負擔的法律義務。因此,“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于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最終法院支持父母請求返還出資的訴請,實際上等于認定了父母的出資為借貸而非贈與。

今年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刪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進行了重新表述,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p>

該條司法解釋首先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認定為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而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有了以上最新的《民法典》規定,我們本以為沒有什么爭議了,但事實上并非如此。

關于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資購房,到底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而或是借款,國內的知名法官、學者和律師觀點都不盡相同,我們分別總結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的主要觀點

1、婚后,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購房是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目的是希望是子女和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可以長長久久,以不離婚為前提。若子女和配偶離婚了,那父母贈與的前提條件也就失去了,則應當返還父母出資部分的款項。

2、如果子女離婚,出資部分需要返還給父母,但是房子整體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子的整體增值部分也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如果認定歸一方所有,應當不包含出資對應的增值部分。

二、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洪祥教授的觀點

1、關于婚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借貸關系還是贈與關系的問題,李教授認為,借貸關系一般應當具有明確約定,是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如果沒有借貸關系的合同存在,一般應當推定為贈與關系。

2、關于婚后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購房贈與后形成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的問題,李教授認為,夫妻共同生活關系產生、存續和發展是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基礎,一般視為共同共有,不應按照按份共有的形式。

三、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教授裴樺教授的觀點

父母出資借貸給子女買房的概率遠低于父母將出資贈與子女買房,進而,由主張借貸關系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也與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保持一致。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部分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一般都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

四、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承鳳律師的觀點

司法實踐中,很多法官的判法不一,有的法官直接認定為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的法官認定是借款,判決夫妻返還。

我認為應當看情況去認定。如果夫妻雙方結婚多年的,此時再以借貸返還就無法保障女性的權益。婦女在家庭中生育子女,維持婚姻關系,為家庭常年付出。在這種情況下,簡單地以借貸關系處理,不僅無法保障婦女的權益,也會造成不好的社會效應。

如果結婚時間短,或者家庭關系并不密切,可參考吳曉芳法官的觀點。

總的來說,我們需要根據家庭因素、夫妻關系、父母經濟條件等情況綜合分析,注重個案的公平。

結語:

《民法典》實施之后,我們分析以上幾位婚姻法專家的觀點,發現他們之間觀點依然不盡相同,各位朋友,你們更贊成哪位專家的觀點呢?歡迎大家積極參與討論,為中國法治進程添磚加瓦,大家可以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