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

1、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或者超過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

2、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

3、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總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的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二十條,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據實地現狀在當年土地變更調查中進行變更,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