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買賣協議卻被確認無效,賣方無權要求履行補償安置

對于一個普通家庭來說,房屋征收涉及到利益是十分巨大的,而房屋的權屬又是直接關系到房屋征收補償的內容,如果在征收補償之后才發現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此時該怎么辦呢?真正的房屋產權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對自己補償嗎?沈律師帶朋友們通過最高法的一則案例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2008年謝先生與王先生就涉案房屋簽訂房屋出售協議,協議已全部履行。此后,王先生對房屋進行裝修并一直實際居住。2011年區政府開始對涉案房屋所在地塊實施征收。為了證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王先生向區政府提交了房屋出售協議原件、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謝先生也配合王先生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土地證。區政府認定將王先生認定為被征收人。而在行政機關將征收補償款下發給王先生并實施了強拆行為后,謝先生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且通過訴訟確認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謝先生將區政府告上法庭,請求對自己履行補償安置義務。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房屋征收部門并不具備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直接進行產權界定的職能,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對于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僅進行形式審查。在本案中,直至涉案房屋被拆除,原告均未對涉案房屋產權問題提出異議或訴訟。且結合王先生提出的證據,房屋征收部門認定王先生系被征收人并與其簽訂補償協議,并沒有明顯不當。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后續處理,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解決。最終,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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