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知識有哪些內容(法律法規知識有哪些方面)
引言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指出:宗教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關系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關系社會和諧、民族團結,關系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
做好宗教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做好黨的宗教工作,把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好,關鍵是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
什么是民族團結政策?
國內各民族的團結是黨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相互離不開,全國56個民族結成一體,誰也離不開誰;各民族人民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學習、互相諒解,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才能實現共同的繁榮與發展。
什么是民族平等政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歷史長短、發展程度高低,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許對任何民族進行歧視和壓迫,不論是聚居還是雜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家事務和地方事務。
什么是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這是我們黨從中國國情出發,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團結的“五個互相“”是什么?
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諒解。
“五個維護”是什么?
維護社會主義民主、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
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社會歷史現象。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宗教本質上是一種意識形態,是對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們頭腦中幻想的反映。
宗教作為一種社會化的客觀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一是宗教的內在因素,包括宗教的觀念和思想,宗教的情感與體驗;二是宗教的外在因素,包括宗教的行為和活動,宗教的組織和制度。
宗教還是一種文化現象和由眾多宗教信徒構成的社會實體。宗教在長期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與其信仰相適應的教義教規、典章制度、組織形式和活動場所。
黨的十九大對宗教工作的重要論述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黨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針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這四句話是一個有機整體,前三句講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則,最后一句講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點。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我們黨在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必須毫不動搖地全面貫徹落實。
堅持宗教與教育相分離原則
堅持宗教與教育相分離,應嚴格做到“兩個不得”和“五個嚴禁”:
“兩個不得”,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五個嚴禁”,即嚴禁在學校傳播宗教思想、發展教徒;嚴禁在學校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活動;嚴禁師生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嚴禁師生在校內外參加或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嚴禁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共產黨員、共青團員不得信教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規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綱領,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中國共青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中國共產黨的助手和后備軍。
中國共產黨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護信教自由,與宗教信仰者團結合作、互相尊重,并不意味著共產黨員可以信教。我們黨關于黨員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則立場是一貫的,從未有過絲毫動搖。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應保持清醒認識,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這一原則。在信教群眾占大多數的一些少數民族中,允許黨員干部在不違背原則立場情況下,尊重和隨順一些帶有宗教色彩和宗教傳統但已成為風俗習慣的活動,這要與黨員信教區別開來。
《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摘要
第四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四十條規定: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四十一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七十四條規定: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下的懲罰;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范宗教極端思想傳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遏制宗教極端思想,應當將其從一般宗教問題上剝離出來,把民族問題、政治問題同宗教問題區別開來,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同時,鼓勵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繼續深化宗教思想建設,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信正行,自覺抵制極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動。
禁止和遏制宗教極端主義的規定
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根據當前宗教極端主義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發展、蔓延以及對我國也產生了一定影響的情勢,從下述3個層面完善了治理規范,加強打擊和遏制力度:
一是確立了宗教事務管理的旗幟鮮明的“20字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
二是以3項禁止性條款明確劃分出任何組織。
三是增加了針對相應禁止性行為的法律責任,對“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形勢下,我們要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分析我國宗教工作形勢,研究我國宗教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組織和凝聚廣大信教群眾同全國人民一道,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作為當代青年,我們應堅持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不斷學習,充實自身,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成長為理想信念堅定、掌握科學武器的時代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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