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排除妨礙糾紛案。鞍山市居民蔡某與冀某互為鄰居,冀某稱蔡某家安裝的空調室外機嚴重影響了自家的正常生活,要求蔡某拆除。

(示意圖,圖源網絡)

對于冀某的控訴,蔡某辯稱其安裝空調的位置受物業公司認可,且與該小區其他住戶的安裝情況相同。

據法院調查,蔡某的三臺空調室外機安裝于冀某南臥室窗戶外的公共墻面處,距離某窗戶不足3米。而施行于2010年1月1日的《家用電器標準GB17790-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范》5.8.4.2條款規定:“空調器的室外機組盡可能地遠離相鄰方的門窗和綠色植物,與對方門窗距離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調器額定制冷不大于4.5KW的為3m;空調器額定制冷大于4.5KW的為4m?!?/p>

人民法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情況,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安裝空調室外機,應盡量選擇不對鄰居造成妨礙。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根據一般的生活常識,空調室外機工作時會產生滴水、熱氣、振動和噪音,可能會給相鄰住戶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且蔡某安裝空調室外機的情況與國家標準《GB17790-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范》的規定相沖突。人民法院認為,為了盡量減少影響,蔡某可以將空調室外機安裝于自家房屋的外部附近。

最終,人民法院認定冀某要求拆除空調室外機并無不當,故判決蔡某拆除涉案空調室外機,并且重新安裝時,應選擇合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