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解讀一(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與適用)
全國兩會在即。昨天(2月25日),有媒體報道稱,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計劃在此次“兩會”期間提交建議,建立醉駕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者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并限制記錄查詢和解封,減少對醉駕犯罪行為人及其家庭、社會關系的負面影響。
為打擊醉酒駕駛的危險駕駛行為,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公安部交管局數據顯示,“醉駕入刑”以來,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死傷人數較此前10年分別減少6774人、13820人,2023年至2023年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死亡人數連續2年下降,分別下降4%、7%。
醉駕入刑確實帶來了懲治醉酒駕駛、警醒酒后駕駛的作用。但由于醉酒駕駛入刑,只要求駕駛者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法定標準,并不要求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學界業界對這一規定爭議不斷。此外,由于中國沒有針對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因醉駕獲刑將留下犯罪記錄,伴隨醉駕犯罪行為人一生。在中國,犯罪記錄會實質性影響到犯罪行為人及其子女就業、出入境、求學等日常生活。
除醉駕外,刑法所定義的觸犯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還包括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客運嚴重超載或超速等。從構成要件分析,上述行為都確能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帶來潛在危險,但相較于嚴重超載的客運行為等,酒駕發生的場景眾多,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大不相同,理應進行區分。正如追逐競駛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條件是情結惡劣,這表明了非特定條件下的惡劣行為并不一定等同于犯罪。危險駕駛罪作為抽象危險犯,對醉駕入刑是否需要附加限定條件,顯然具有商榷空間。
在討論刑罰立法是否妥當,人們常常談及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實際上,刑法、法律乃至公權力,都應該時刻保持謙抑姿態。高壓紅線固然能夠迅速且有效地實現社會治理效果,但也會因此讓部分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人,喪失了回歸正常生活的可能。為此,刑法第三十七條,就規定了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的相關條件,避免造成所有犯罪一律入刑。
有關司法實踐也同樣認識到了這一點。2023年,最高法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醉駕行為重新規定,“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2023年,最高法、最高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危險駕駛罪同樣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在醉駕仍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前提下,是否應該對醉駕入刑寬縱仍然需要審慎。從這一角度出發,人大代表提案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者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減輕犯罪行為人回歸社會的負面影響,有其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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