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應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雖不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但其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故不能僅因其非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屬性就不予考慮。

2.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向合同相對方發出解除通知,合同相對方即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確認解除合同效力之訴,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3.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部分并非當然恢復原狀,而是應當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進行綜合考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3)最高法知民終49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建金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上頓渡龍津路57號。

法定代表人:黃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濤,江西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玖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麗麗,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江西建金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玖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星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3)贛01知民初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建金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2.改判支持建金公司的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玖星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略)

玖星公司未作答辯。

建金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建金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涉案合同;2.判令玖星公司退還建金公司已支付的預付款125000元;3.判令玖星公司賠償建金公司已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立案時)以及相應損失,暫定35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玖星公司承擔。

玖星公司原審辯稱:(略)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略)

原審法院另查明,2023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公告》。《公告》第三條明確規定:“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數字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數字貨幣’,不得為代幣或‘數字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對于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臺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并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原審法院再查明,建金公司與玖星公司在原審審理過程中一致認可涉案合同約定的火鏈網測試版上線時間為2023年10月10日。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雙方簽訂的涉案合同應否予以解除;(二)玖星公司是否應向建金公司返還預付款125000元。

關于爭議焦點一,即涉案合同是否應予解除以及解除時間的問題。建金公司與玖星公司于2023年7月9日簽訂涉案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根據雙方確認的《火鏈網平臺需求文檔》,該平臺主營業務為數字貨幣交易,其中明確載明了上幣、人民幣充值、人民幣提現、數字貨幣充幣、數字貨幣提幣、幣幣交易等功能。合同履行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于2023年9月4日聯合發布《公告》,明確禁止任何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數字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建金公司委托開發的火鏈網平臺內容明顯為該公告所禁止,建金公司利用火鏈網平臺從事數字貨幣交易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且涉案合同實際上處于終止履行狀態,繼續履行已經失去意義。現建金公司請求解除合同,且玖星公司在訴訟中亦同意解除,原審法院據此確認涉案合同于玖星公司訴訟中同意解除之日即2023年9月17日解除。建金公司主張玖星公司未能在約定時間完成合同約定的功能且軟件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要求以2023年12月11日解除通知郵件送達時間作為合同解除時間。對此原審法院認為,玖星公司已經提交微信聊天截圖證明涉案項目的測試版已于2023年10月12日上線,且建金公司向玖星公司發送的解除通知中亦表明玖星公司已經完成了測試版上線。至于建金公司在解除通知中所列舉的七項質量問題,其中第2、4、6項均屬于主觀或審美問題,第5、7項為建金公司的猜測且指代模糊,僅第1、3項涉及技術問題。根據合同約定,因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法定質量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建金公司應就玖星公司開發的軟件存在其解除通知中載明的第1、3項質量問題承擔舉證責任。經原審法院釋明,建金公司未向原審法院提交質量鑒定申請。建金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玖星公司開發的測試版軟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其關于玖星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涉案合同于玖星公司收到解除通知時解除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即預付款的返還問題。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涉案合同系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玖星公司履行合同的方式系提供軟件開發服務,且玖星公司已經部分履行了合同義務,建金公司應當向玖星公司支付相應的開發費用。建金公司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應在扣除玖星公司已完成項目的開發費用后再予以返還。根據合同約定,建金公司須于合同簽訂三日內支付預付款125000元,項目完成測試版上線后,再支付30%項目開發費用75000元,即項目測試版上線時,建金公司總計應向玖星公司支付80%的開發費用。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玖星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前已完成軟件測試版的上線,而建金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測試版存在質量問題,玖星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除測試版延期兩天上線外,并無其他違約行為。按照合同約定,建金公司應向玖星公司支付80%的項目開發費用共計200000元,該費用已超出建金公司支付的預付款數額,兩相抵扣,玖星公司已無返還預付款的必要。對建金公司要求玖星公司返還預付款125000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建金公司還訴請判令玖星公司賠償其前期投入損失,因玖星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不存在違約行為,且建金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損失的具體情況,原審法院對該項訴請亦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一、建金公司與玖星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于2023年9月17日解除;二、駁回建金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建金公司負擔。

本案二審期間,建金公司、玖星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一)在原審法院于2023年9月17日組織的庭審中,建金公司和玖星公司均明確主張涉案合同真實有效,并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

(二)涉案合同第九條“合同權利義務轉讓/變更/修改/補充”之第4點約定:“雙方均可由于對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內的義務而終止本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本院認為:本案系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一)涉案合同是否為無效合同;(二)涉案合同如有效,建金公司是否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三)原審法院關于涉案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以及建金公司無需返還預付款的處理是否有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糾紛所涉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應當適用民法典施行前仍為有效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圍繞二審爭議焦點展開評述:

(一)涉案合同是否為無效合同

根據建金公司在本案提出的訴訟請求及在原審庭審的意見陳述,其系以玖星公司構成違約為由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追究玖星公司的違約責任,并未主張涉案合同無效。建金公司在二審上訴理由中一方面認為玖星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其有權解除涉案合同,另一方面認為涉案合同因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公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可能被認定無效。可見,建金公司在二審階段對涉案合同的效力提出了質疑。因此,本節爭議焦點問題可以進一步分解為如下三個具體問題:合同無效的主張與審查;合同無效的審查依據;涉案合同應否被認定無效。

第一,關于合同無效的主張與審查。首先,對于民商事合同糾紛的處理應當秉持“鼓勵交易”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盡可能尊重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達成的合意,在當事人未主張的情況下不能依職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其次,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應依法審查合同是否存在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無效情形,此種審查為依職權審查,不以當事人主張與否為轉移。因此,即使合同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僅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或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仍可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并向當事人釋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引導當事人重新調整訴訟請求。本案一審階段,建金公司雖未對合同效力提出質疑,但原審法院已依職權對涉案合同的效力進行了審查認定;本案二審階段,無論建金公司是否提出該主張,本院均應依職權對涉案合同的效力依法審慎作出認定。

第二,關于合同無效的審查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應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準確認定其性質。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等等。應當指出的是,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第三,關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首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公告》雖不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但其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故不能僅因其非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屬性就不予考慮。其次,從規范對象層面加以審視,《公告》是國家有關職能部門針對特定金融風險防范聯合發布的文件,規范的對象是利用融資交易平臺從事代幣或“虛擬貨幣”的融資交易行為和交易服務行為;而涉案合同約定的交易事項是建金公司委托玖星公司開發數字貨幣交易平臺軟件。故應當區分涉案平臺軟件的“開發行為”與“經營使用行為”,只有后者屬于《公告》規范的對象,而前者并不屬于《公告》規范的對象。由于涉案合同的交易事項并非《公告》規范的對象,故涉案合同并不存在無效情形。

綜上,涉案合同是建金公司和玖星公司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自愿達成的合意,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合法、有效。建金公司關于涉案合同因違反《公告》的相關規定而可能被認定無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建金公司是否有權單方解除涉案合同

建金公司上訴認為,其于2023年12月11日向玖星公司發出解除通知時,玖星公司已存在解除通知中列舉的第1項至第7項違約事由,并認為玖星公司遲延履行是導致建金公司決定解除涉案合同的最根本原因。對此,本院認為,建金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涉案合同,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審查,涉案合同第九條“合同權利義務轉讓/變更/修改/補充”之第4點約定:“雙方均可由于對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內的義務而終止本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該約定內容僅是泛泛指出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基于相對方未履行合同義務而單方終止合同,但沒有明確寫明“未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違約情形。如果僅基于上述約定內容即認為建金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顯然有可能使合同當事人惡意利用合同相對方的輕微違約而行使解除權,這種因合同約定不明而可能使合同相對方動輒得咎的不確定性,將會使合同履行陷入極大的不安定狀態,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如果允許合同當事人利用約定不明的解除條款單方行使解除權,將明顯背離“契約自當嚴守”的合同法精神。因此,應認定建金公司和玖星公司就涉案合同的解除條件實際上并未達成合意,本案中建金公司無權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行使約定解除權。

第二,關于建金公司在發給玖星公司的解除通知中列舉的第1項至第7項違約情形是否成立的問題。建金公司向玖星公司發送的解除通知中指出,玖星公司開發的涉案軟件測試版存在“1.系統不具備完成交易與充值提現(幣)功能”“2.需求文檔中列舉很清楚要參照元寶網,與元寶網相差巨大”“3.注冊流程沒有按照需求文檔中的要求去展示”“4.美工方面非常粗糙,網頁制作明顯為拷貝復制”“5.開源代碼是否由玖星公司編寫完成”“6.系統不能按照需求文檔中的要求完成一個合理的展示”“7.技術存在很大的缺陷,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等七項嚴重質量問題。但是,上述質量問題均是建金公司的單方意見,本案并無證據表明在建金公司向玖星公司發出解除通知之前曾就上述七項質量問題與玖星公司進行溝通。而且,建金公司主張的七項質量問題,或缺乏具體事實依據(如問題1、2、3、7),或屬見仁見智的主觀感受(如問題4、6),或屬主觀臆測(如問題5)。而且,涉案合同已明確約定因軟件質量問題出現爭議,應由有關質量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經原審法院釋明,建金公司直至原審判決作出前也都未向法院提交對玖星公司交付上線的測試版軟件進行質量鑒定的書面申請。因此,建金公司關于玖星公司開發的軟件測試版存在上述七項嚴重質量問題的上訴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第三,關于建金公司主張玖星公司遲延履行構成根本違約是否成立的問題。前已述及,涉案合同并未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故建金公司無權行使約定解除權。因此,判斷建金公司該項主張能否成立,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法定解除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對于“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以及“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兩種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首先,本案沒有證據表明建金公司曾向玖星公司發出督促后者履行的催告,故本案情形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次,涉案合同簽訂時間為2023年7月9日,合同約定玖星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軟件開發工作并將測試版上線。建金公司與玖星公司在原審審理過程中一致認可合同約定的火鏈網測試版上線時間為2023年10月10日。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玖星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2日將火鏈網上線測試網址、密碼,以及后臺網址、管理賬號密碼、前端會員用戶測試號密碼通過名稱為“火鏈網平臺技術群”的微信群發送給建金公司,建金公司向玖星公司發送的解除通知中亦認可玖星公司已經完成了涉案軟件的測試版上線,只是認為存在前述七項質量問題。可見,涉案軟件測試版的上線時間僅是比雙方事先約定的時間晚了兩天,建金公司以此為由認為玖星公司的遲延履行構成根本違約,并導致其訂立涉案合同的目的落空,對于玖星公司而言未免過于嚴苛,故本案情形亦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最后,建金公司訂立涉案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玖星公司開發完成的軟件日后開展代幣或虛擬貨幣的融資交易活動。換言之,玖星公司受托開發的軟件系統僅是實現建金公司上述目的的載體和工具。在建金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玖星公司發出解除通知之前,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已于2023年9月4日發布明確禁止利用融資交易平臺開展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的《公告》,建金公司對此理當知曉。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核心原因,并非玖星公司遲延履行或交付的軟件存在如建金公司所主張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合同履行過程中,國家有關部門為防范金融領域發生系統性風險出臺了管制性政策文件。在涉案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顯然不應由開發方玖星公司來單方承擔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無法合理預見和控制的非商業風險。

綜上,建金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涉案合同。建金公司關于玖星公司構成遲延履行、開發的軟件測試版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其有權解除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審法院關于涉案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及建金公司無需返還預付款的處理是否有誤

建金公司上訴主張,其于2023年12月11日向玖星公司發出解除通知,玖星公司收到解除通知后未訴請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故涉案合同應自2023年12月11日起解除,而非原審法院確認的2023年9月17日。建金公司進而上訴主張,因玖星公司構成違約,其有權依據涉案合同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要求玖星公司返還125000元預付款及包括利息在內的違約損失。對此本院認為,建金公司的前述主張均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向合同相對方發出解除通知,合同相對方即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確認解除合同效力之訴,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建金公司無權解除涉案合同,其以玖星公司收到2023年12月11日的解除通知后未訴請法院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為由,主張涉案合同自2023年12月11日起解除,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原審法院于2023年9月17日組織的庭審中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說明雙方都有意從合同的束縛中獲得解脫,原審法院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確認涉案合同自2023年9月17日起解除,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上述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部分并非當然恢復原狀,而是應當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進行綜合考量。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解除后應否恢復原狀,特別是開發方先期收取的開發款應否返還,需綜合考量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自身特點、開發方實際履行情況、開發方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開發方實際投入的工作量及已完成的成果等多種因素,秉持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加以判斷。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解除的原因如不應當歸責于開發方,則開發方在開發過程相應階段所收取的款項并不失去繼續保有的正當性。本案中,作為開發方的玖星公司已經完成涉案軟件測試版的上線工作并將軟件測試版交付給委托方建金公司,而本案沒有證據表明涉案軟件測試版存在建金公司所主張的嚴重質量問題,故應認為玖星公司已經完成除涉案軟件正式驗收外的全部開發工作。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建金公司應于簽訂合同三日內向玖星公司支付項目50%的預付款共計125000元;在玖星公司完成涉案軟件測試版的上線工作后,建金公司應向玖星公司支付30%的項目開發款共計75000元。涉案合同被判令解除并非玖星公司違約所致,故涉案合同即便被判令解除,玖星公司作為無過錯方,亦不喪失繼續保有前述從建金公司處收取的125000元預付款的正當性。建金公司無視玖星公司已經完成的軟件開發成果,無視涉案合同關于開發款項給付與玖星公司對應工作進度的約定,要求玖星公司全額返還125000元預付款并賠償其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原審法院關于涉案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以及建金公司無需返還預付款的處理并無不當。建金公司此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建金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江西建金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 鵬

審 判 員 歐宏偉

審 判 員 梁曉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姜琳浩

書 記 員 管 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