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進項稅額抵扣通俗解釋)
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習慣性的認為,一般計稅方法下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簡易計稅方法對應的進項稅額都不可抵扣。但最近某地產企業的財務人員遇到一個難題,項目為老項目且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營銷過程中購進禮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過程中,隨機贈送給客戶,禮品的使用權發生轉移,增值稅需視同銷售,禮品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否可抵扣?該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該項目屬于老項目,為該項目發生支出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此種說法是否合理、合法?
房地產企業的贈送,根據贈送的方式,分為兩種:
第一、簽約贈送;
第二、隨機贈送。
第一種簽約贈送,買即送的模式,目前常見的有買房送車位、買房送裝修、買房送家電等禮品,屬于捆綁銷售模式。售房合同的收入總價款中既包含房屋銷售,也包括贈送的不動產、服務、貨物的價值,不需要額外視同銷售。與此同時,以上贈送的不動產、服務、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一律不允許抵扣。
參考政策:
1. 湖北國稅再次詳解營改增實務中的42個問題中解釋: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將不動產與貨物一并銷售,且貨物包含在不動產價格以內的,不單獨對貨物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例如隨精裝房一并銷售的家具、家電等貨物,不單獨對貨物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時,在房價以外單獨無償提供的貨物,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例如,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時,為促銷舉辦抽獎活動贈送的家電,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 西安市國稅局營改增問題答疑(三)中解釋: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房,已在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的裝修費用(含裝飾、設備等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中,因此不屬于稅法中所稱的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
第二種隨機贈送,實務中又有兩種形式:
1. 所有來訪者來售樓部即可領取贈送禮品;
2. 現場抽獎活動。
以上兩種贈送形式,第一種贈送禮品價值低但數量多,與是否購房沒有聯系;第二種贈送方式獎品價值高但數量少,可參與抽獎的人群可以是已簽約的購房者,也可以是繳納訂金的意向客戶,但是最終該客戶房屋成交的總價款中,都不包含獎品的金額。
隨機贈送情況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此時禮品視同銷售貨物,如該房企為一般納稅人,則贈送禮品需要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銷售貨物13%確認銷項稅額,此時禮品采購對應的進項稅額可抵扣。不動產銷售為簡易計稅方法,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雖然該營銷贈禮活動是為簡易計稅業務發生的,但是屬于視同銷售,該項行為從增值稅抵扣鏈條來看,已經成為一項獨立的業務,為一般計稅方法,因此對應的進項稅額可抵扣。
政策依據:
1. 北京國稅12366的答復
問:一般納稅人將外購的禮品無償贈送給客戶,是否需要視同銷售?能否抵扣進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上視同銷售,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
2.重慶國稅營改增政策指引(一)
13、公司在開展業務時,伴隨開展業務“贈送”客戶禮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回復:贈送客戶的禮品如果單獨作價核算,則按銷售處理,不屬于視同銷售;如果納稅人是無償贈送,屬于視同銷售。
納稅人購進禮品取得的進項稅額符合政策規定可抵扣的,允許從應納稅額中抵扣。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如果該房企項目為老項目且選擇簡易計稅,屬于簽約贈送形式,贈送禮品對于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屬于隨機贈送形式,贈送禮品符合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定,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的話,購進禮品取得合規的憑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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