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合同注意(風險代理需要簽什么合同)
楊女士委托某律所代理其丈夫刑事申訴案件,前期支付50萬元,后其發現律所并未恪盡職守,之后電話微信失聯。故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聘請律師協議全部無效;律所返還律師費50萬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楊女士與律所簽訂協議中關于風險代理的條款無效;駁回楊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楊女士訴稱,2023年,其丈夫被法院判決騙購外匯罪。后楊女士經人介紹與某律所簽訂《聘請律師協議》。協議簽訂后,楊女士向律所支付了律師費50萬元,后律所并未根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此后,律所繼續要求再付200萬元遭拒,隨即律師不回微信,且不談代理案件事宜。楊女士向律所提出解除委托協議,律所拒不答復。律所采取刑事風險代理收取律師費方式,且以刑事再審立案、再審開庭、刑事罰金及退賠等刑事審判結果直接掛鉤方式作為收取律師費的前提條件,顯然屬于風險代理合同,該《聘請律師協議》的內容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條款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委托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條款取得的律師費50萬元應當予以返還,故楊女士提出上述訴請。
某律所辯稱,第一,雙方簽訂的聘請律師協議不是風險代理協議,律所依據該協議第二條收取的50萬元律師費沒有任何前提,沒有與任何代理辯護行為可能產生的風險和結果掛鉤。協議第三條約定的50萬元律師費也與辯護代理行為可能產生的風險和結果無關,不屬于風險代理。申訴立案審查和再審開庭是兩個不同的刑事訴訟活動階段,就如同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一樣,完全可以分階段收取律師代理費。第二,根據聘請律師協議,律所依法依約履行了代理義務,撰寫了各種申訴材料和情況反映等,所有不可逆的智力成果均已經得到楊女士不同方式的簽收和認可,并送達相應的司法及監督部門。綜上,不同意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法院認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刑事風險代理以刑事司法活動結果作為收取代理報酬的條件,其性質和后果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共利益,故刑事風險代理收費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本案中,關于聘請律師協議第四條、第五條,雙方約定委托人楊女士以刑事申訴案件審判量刑結果為條件,向某律所支付約定數額的費用,符合風險代理的基本特征,故該聘請律師協議第四條、第五條損害了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另,聘請律師協議其他條款事項的約定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關于某律所是否應當返還律師費50萬元。本案中,楊女士主張案涉聘請律師協議應當認定為全部無效,律所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律師費50萬元應當返還,且律所在協議項下只寫了幾份情況反映,沒有提供其他任何法律服務。因楊女士認可律所制作重新司法鑒定申請書、情況反映等材料,雖其稱僅在上述材料中簽字確認,無法確認律所已經提交上述材料,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約定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系律所的合同義務。在此情況下,楊女士主張律所未履行聘請律師協議項下合同義務沒有依據,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綜上,聘請律師協議第二條系有效合同條款,雙方均確認楊女士已經依據該條款向律所支付律師費50萬元。現楊女士稱聘請律師協議全部無效且律所并未履行合同義務而要求返還律師費50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風險代理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根據法律事務的辦理結果,從委托人獲得的財產利益中按照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以及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為規范刑事案件代理和收費,維護刑事訴訟司法秩序,有關規定明文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另外,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案件亦不允許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委托人及代理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審慎考慮,避免出現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的條款而導致合同無效,甚或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律師事務所作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機構,更應恪守職責,謹遵職業規范和法律準則。即便在允許適用風險代理的訴訟中,風險代理合同的簽訂亦應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即是否選擇風險代理應由委托人意思自治決定,律所及律師不應誤導甚至欺瞞委托人,風險代理收費不得超過法定的金額,同時應簽訂書面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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