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3】353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10日,王某向趙某借款10000元,約定月息2%。后該款經趙某催要,王某未付。2023年6月,趙某向莒縣法院起訴,要求王某付還借款10000元及約定利息。

通過案件檢索查明,趙某在本轄區內向不特定多人發放借款、賺取利息,在2023年至2023年,其作為原告起訴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就有17起。

法院判決

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趙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利息以10000元為基數,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10000元為基數,自2023年8月2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評析

一、趙某屬于違法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業放貸人,其與王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包括發放貸款在內的一系列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未經有權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金融機構或從事此類業務活動。趙某在一定期間內,以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賺取利息,進行經營性的放貸業務,其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屬于違法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業放貸人。當事人超出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趙某不具備也不可能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質,而從事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據此應認定其與王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二、借款合同無效后,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基于職業放貸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是雙方返還。同時,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益。王某應向趙某付還借款10000元,無爭議。爭議問題是王某應否向趙某支付利息。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認為,職業放貸人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國家市場和金融秩序,只需返還本金,不應支持任何利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公正,借款人如果不是使用職業放貸人的資金,而是正常的民間借貸,債務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支付利息,債權人轉為職業放貸人,而債務人不用支付利息,無疑使債務人從債權人的違法行為中獲益,違反了《民法典》中的誠信原則,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失衡,不利于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這種情況下,以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為宜。

因雙方借款合同無效,其約定的月利率2%不再適用,對2023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2023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