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包括兩種情形,

一為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

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

(張玉鵬律師,張剛律師義務宣傳)

按照現行法律,我國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

人民調解和

行政調解三個部分。

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愿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活動。

由三種調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理活動,其形成的調解文書具有強制力;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

實踐中,訴前調解的重要特征則在于:調解程序的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訴前調解不應屬于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人民調解。

程序如何啟動?

因為訴前調解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訴前調解的啟動,

應在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時。

具體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內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當事人來院立案之時,立案人員應仔細審查案件,判斷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以及是否有調解的可能。

對法律關系基本清楚、事實爭議不大、法律責任比較明確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應該充分行使釋明權,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

,告知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利弊,建議當事人首先選擇訴前調解,并征求、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訴前調解。

如果當事人愿意,則應暫緩立案,由法官將案件轉至立案庭內設置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協助人民調解員通知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調解。

訴前調解的適用范圍,

訴前調解雖然具有靈活和簡易等優點,但卻沒有法律規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現出非法律性、非正式性,所以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應該嚴格控制其適用范圍。

根據司法實踐,參考各地法院的做法,

訴前調解只適用于以下一些調、撤率較高的案件:

(1)家庭糾紛類,如:婚姻、撫養、贍養、收養、監護婚、繼承等。

(2)相鄰關系類,如:宅基地和不動產糾紛等。

(3)小標的額案件,如:小額的債務糾紛、小額的合同糾紛等。(4)人身損害賠償類,如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5)民間借貸糾紛類,如訴訟標的額較小,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民間借貸案件。

(6)其他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

訴前調解的主體

在訴前調解人的選擇上,

由于這不是訴訟程序,故不由法官來擔任,

法官只應負責對調解員進行指導和幫助。具體在人民調解工作室組成人員的選擇上,

應由下述人員來擔任更為適宜:1、人民法院邀請的律師。

由于律師特定的身份及被社會層面的認知程度相對較高,且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相對豐富的實踐經驗,其意見也更易被當事人接受,有利于案件調解的進行。

2、退休后的法官。

3、人民法院邀請的人民調解員。

4、基層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此類人員一般熟知訴訟程序,掌握有相對豐富的法律知識,且具有調解民間糾紛的經驗,所以也比較適合做為訴前調解的人選。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調解工作室的組成人員應由以上人選混合構成。

同時為了保障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法院應向黨委匯報,與政府溝通,努力構建由政府出資為調解員發放工資,

法院提供調解場所的訴前調解模式。訴前調解的效力及時間訴前調解結束后,會產生兩個后果:

一是調解失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

另一種則是調解成功,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對于前者我們不必細述,而對于后者,則會出現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文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看出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工作室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那么是否會出現因調解協議難以執行而造成當事人放棄這一解決糾紛的途徑呢?

可以采用以下途徑予以解決:

即在調解協議達成后,由調解員明確告知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的建議和可以申請法院出具正式調解文書的建議。

對于后者,如果雙方當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調解書的請求,則應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但當事人應向法院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

體繳費標準,

應只收取制作調解文書的成本費用,但在調解書中應述明案件系調解工作室調解,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予以確認的情況。

任何一種程序,都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訴前調解也是一樣,如果沒有調解期限限制,則勢必會侵害當事人的權利。

但調解又是一個雙方從有爭執變為無爭執,從有矛盾變為相融合的過程,

若時間過短,則一般不容易調解成功,

因此,

訴前調解的時間應限定為一個月為宜。如調解成功,人民調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費用,雙方當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確定如何履行協議;

如調解不成,人民調解工作室則應將案件轉至法院立案庭,

由法院立案后進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調解程序:

我國現行民訴法雖沒有訴前調解的規定,

但法院開展訴前調解的報道卻常見諸報端并獲得贊譽,

可見訴前調解在實踐中已具有存在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訴前調解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為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

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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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訴前調解較訴訟調解更應當快捷、簡易,

一旦調解破裂,

不應拖延而迅速轉入訴訟程序,這種程序的轉換應確定時限并由法院自動完成,

當事人無需另行申請。

注意,

對于起訴至法院而選擇訴前調解的,法院可比照訴訟預收費用,但訴前調解一旦達成,應當減免收費,

以此鼓勵當事人在訴前達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