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是否廢止(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我國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自實施以來,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2023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頒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為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修訂后的公務員法,我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23)問答》中選登部分內容,一起來學習吧!
問: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公務員法對其從業有何限制性規定?
答: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的從業限制,可以從5個方面來理解:
(1)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其離職后的從業活動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對公務員因其他情形而離職的,比如,被辭退、被開除,公務員法未作限定。主要考慮是,被辭退和被開除的公務員已經失去良好的個人聲譽,即使離職后到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組織任職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也難以利用原所在機關產生影響。
(2)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2年內,其從業活動受到限制。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從業不再受到限制。
(3)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原工作業務一般應包括辭去公職前3年內從事過的工作業務。如果不是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領域,不管是否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受限制。如果從事學術研究活動,或者到非營利性組織任職從事公益活動,不管是否有經營性活動、是否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不受限制。比如,某慈善團體籌集慈善資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投資和經營,所獲收益用于慈善事業,在該團體任職應當不受限制。
(4)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是否違反規定,由其原單位認定。省級以上具有行政審批、行業監管、執法監督等職能的機關,應當結合實際,逐步建立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限制清單。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當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對遵守從業限制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等作出承諾。公務員所在單位或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在批準其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其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告知違規從業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不符合從業限制規定的,要勸其調整從業意向,經勸說仍不調整的,不予批準其辭去公職申請。對經批準同意辭去公職的,在從業限制期限內,原單位每年至少與其聯系1次,了解和核查從業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告。
(5)公務員辭去公職后有違規從業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原單位責令其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系或終止違規經營性活動;逾期不改正的,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從業所得數額進行調查核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沒收,責令接收單位將違規從業人員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規從業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規從業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依照有關黨規黨紀給予相應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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