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四全文(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四全文2023)
我國公司法首次頒布于1993年12月29日,其間雖然經過了1999年12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第13次常委會的第一次修訂和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第11次常委會的第二次修訂,但這兩次修訂都屬于微調,僅涉及幾個條款。可以說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第18次常委會通過的修訂后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才是自1993年以來的一次真正修訂。
新公司法基本奠定了一部較為科學的現代法律的基礎,與舊公司法相比,其進步性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是對公司管制的極大放松,強化對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公司利益的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社會責任,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公司法的可訴性。
但也毋庸諱言,新公司法也存在著許多缺憾,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政策依然有不合理之處,如公司經營范圍和公司權力仍然受到相當的限制,驗資制度仍然缺乏靈活性,等等。另一方面是立法技術仍然比較粗糙,制度構建還是不夠周延。譬如,對轉投資的負面作用缺乏法律控制,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和受信義務缺乏司法審查標準,關聯交易缺乏系統處理,等等。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圍繞《公司法》共出臺了五部司法解釋:
《公司法》司法解釋一全文共6個條文,主要是對新公司法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全文共24個條文,主要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全文共28條,主要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一二三對于指導法院統一裁判尺度、更公正快捷地審結公司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全文共27條,主要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因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股份公司發行新股糾紛、利潤分配請求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代表訴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規定,進一步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訴性、可裁性和可執行性。
《公司法》司法解釋五全文共6條,就股東權益保護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規定,以指導性為主,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對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關聯交易賠償責任,關聯交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董事職務的無因解除與離職補償,公司分配利潤的時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解決機制。有利于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和公司內部利益的平衡,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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