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政策

關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工作的通知

京人發[2006]56號

各區、縣人事局:

根據2003年6月我市印發的《關于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3]29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工作居住證制度,規范管理,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滿三年續簽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證人員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效期滿后,原單位需要繼續聘用的,應履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手續。

二、續簽手續原則上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效期滿前辦理,超過有效期限一個月未辦理續簽手續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自然失效。

三、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手續,需填寫《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申報表》(一式兩份),由聘用單位通過網上提出續簽申請,經注冊所在地區縣人事局審核后,報市人事局審批。

四、各聘用單位和個人在申報續簽時,提供的材料須真實有效。各區縣人事局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于在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單位和個人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資格,并列入企業及個人誠信記錄。

五、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2001年5月印發的《關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續簽工作的通知》(京人發[2001]45號)廢止。

續簽流程

(提示:《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效期為三年。根據“關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工作的通知 ”的

第二條:續簽手續原則上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效期滿前辦理,超過有效期限一個月未辦理續簽手續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自然失效。 )

一、辦理流程:

1、 由聘用公司通過網上提出續簽申請。

2、 點擊附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申請表”,填寫完畢后打印此申請表(一式兩份),由聘用公司在“申請單位意見”處加蓋公章,在“申請人簽字處”簽字。

3、 請持以上兩份申請表及以下材料直接前往聘用公司所注冊的區人事局辦理續簽手續。

二、所需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

(2)高新技術企業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在京持證期間逐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5)在京持證期間逐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

(6)《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申報表》一式二份

(7)《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