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確保全面完成污染減排指標,實現清潔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

2 引用文件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23)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9878-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23)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3 術語和定義

3.1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城市和鄉村等。

3.2 污染物: 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污染。是指能導致大氣、水污染的物質和人們所不需要的聲音。

3.3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主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廠界噪聲)。 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銷毀場)。

3.4環保稅 :環保稅也稱環保關稅(Environmental tariff),亦作綠色關稅(green tariff)或生態關稅(eco-tariff),是一種為保護自己本國環境,對有污染行為的國際貿易收取的一項稅款。

3.5 環境污染事故;本制度所稱環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違反操作規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廠區環境受到影響,員工身體健康受到危害,給股份公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4 管理職責

4.1 領導職責

4.1.1 黨委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認真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環境保護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議事日程,確保環境治理資金的投入。

4.1.2 主管領導應負責建立適應公司發展需要的、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和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專業或監管隊伍,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不定期組織召開公司會議,解決有關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并對本制度的貫徹落實負領導責任。

4.2 各職能部門職責

4.2.1 技安環保部負責具體貫徹實施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對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對各排污單位進行考核;負責組織對污染事故的調查;有權力提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三同時”工作;負責就公司環保工作與省環保部門進行溝通協調;技安環保部是環保工作具體實施者,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目標和措施,并進行內部考核,會同人力資源部組織公司職工專業技能培訓,確保職工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因錯誤或習慣性操作引發污染事故。

4.2.2 技術部門在組織新、擴、改建項目論證審查時,要將環境保護列入項目建設重要內容,確保環保設施“三同時”,并采用先進適用的污染物治理、防護技術。

4.2.3 物資部門所購原材料要確保優先選用清潔、無害、無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污染物,發生重大污染事故。

4.2.4 機加分廠要將環保設施納入生產設施的統一管理,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達到設計要求,并對環保設備的技術狀況和正常運行負責。

4.3 分廠職責

4.3.1 分廠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應配備人員負責本單位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分廠廠長是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及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專業技能培訓,確保職工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因錯誤或習慣性操作引發污染事故。

4.3.2 分廠應建立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及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事故的處理。

4.3.3 分廠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必須將保護環境放在重要位置,確保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并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環境事件負責。

4.3.4 分廠對本單位廠區綠化維護負有兼管責任,將對廠區草坪、樹木等的管理納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樹木等踩踏、壞死、丟失等現象。

4.3.5 分廠應對本單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統計調查,每半年匯總上報公司技安環保部。

5 工作要求

5.1 總則

5.1.1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公司各單位要重視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方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干部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規,對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5.1.2 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時,必須堅持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5.1.3 公司各所屬單位應根據公司的統一規劃,積極治理老污染,控制新污染,實現清潔文明生產。

5.2 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5.2.1 在生產區、生活區的主導風向上方不得建設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等污染物的工程項目。

5.2.2 對于新、擴、改建項目,在建設之前,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和建成投產后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估,提出防治措施。環境管理部門在工程籌建過程中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籌建部門在對項目進行論證時必須考慮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評價中提出的或優于評價中的治理工藝。

5.2.3 嚴格執行環保設施“三同時”制度,即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其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5.2.3.1 工程設計階段,建設項目的工藝設計應該積極采用不產生或少產生污染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最大限度的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從源頭減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潔生產”的要求,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把污染減少到最低限度。

5.2.3.2 建設項目的環境治理工藝設施應盡可能采用國家支持(鼓勵)的技術工藝,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術設備。

5.2.3.3 工程施工階段,項目工程部應安排專人負責,落實施工計劃與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技安環保部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對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5.2.3.4 工程竣工后,試生產或試運行前,由項目工程部申請,技安環保部、機加分廠、生產使用單位等部門對設施進行驗收,方可進行試生產或試運轉。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5.2.4 建設項目的環境治理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應不低于國家規定。

5.2.5 公司各單位對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資料應上報公司技安環保部一份備案。

5.3 污染源的防治管理

5.3.1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各排污單位必須加強對老污染源(點)的治理和管理。嚴格控制新污染源(點)的產生。

5.3.2 因地制宜,采用技術先進,效率高,經濟合理的凈化方法和綜合利用技術。經過處理后要保證所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5.3.3 廢氣、煙粉塵污染的防治管理

5.3.3.1 凡產生有害物質(氣體、粉塵、酸霧等)的作業點和設備均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需要外排的,應經過除塵、吸收等凈化設施處理。并定期檢查凈化設施的運行情況。各種鍋爐裝置排放的煙氣,經除塵、凈化處理后應符合GB13271的要求,才能對外排放。

5.3.3.2 禁止在廠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5.3.4 水污染的防治管理

5.3.4.1 合理安排生產,對產生廢水污染的工藝、設備逐步進行調整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資源,減少廢水的排放量。生產過程中的生產用水宜循環使用。

5.3.4.2 廢水處理設計應根據廢水排放量、成分、排放方式及有關排放標準,確定最佳處理方法和流程。擬定廢水處理工藝時,應考慮利用廢水進行“以廢治廢”的綜合治理。廢水處理應選用無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較輕的水處理藥劑。

5.3.4.3 必須保證廢水處理、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行。溢流廢水污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GB8978的規定標準。危險性廢水應經銷爆后送廢水處理系統統一處理。

5.3.5 固體廢物的管理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

5.3.5.1 產生固體廢物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5.3.5.2 固體殘渣應根據不同的危險成分或有害成分分別銷毀處理;有害粉塵應消除其危害后排放。

5.3.5.3 起爆藥生產廢水處理系統、危險性粉狀物料除塵系統應定期清理,清理出的危險性殘渣應及時銷毀。

5.3.5.4 公司應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技術條件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積極回收利用。

5.3.6 控制噪聲源,選用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污染源噪聲應符合GB12348的要求。

5.4 環境監測管理

5.4.1 公司應委托有檢測資質的單位按規定進行定期監測。

5.4.2 公司應按規定統計本單位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及排放狀況。各種環保統計數據應實事求是,不得隱瞞或弄虛作假,并按規定上報。

5.5 環保設備、設施管理

5.5.1 環保設備必須按技術要求和規格購置、使用、維護和保養,做到專人負責,統一管理的原則,以便合理使用,安全運行,提高設備、設施效率。

5.5.2 各單位對本單位的環保設備、設施負責使用、維護和保養。使用單位不得任意停用或拆除環保設備、設施。

5.6 環境污染事故管理

5.6.1 環境污染事故根據類型可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等。

環境污染事故依據程度分為:一般環境污染事故、較大環境污染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特大環境污染事故。

環境污染事故等級應主要根據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來劃分,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5.6.2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5.6.2.1(一)Ⅰ級(特大):

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5.6.2.2(二)Ⅱ級(重大):

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5.6.2.3(三)Ⅲ級(較大):

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6.2.4(四)Ⅳ級(一般):

發生3人以下死亡;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6.3 事故的報告

5.6.3.1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責任者或最先發現人,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分廠領導、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有關領導,有關負責人或領導必須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立即上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

5.6.3.2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由產生污染單位填寫《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單》(見附件),除留存外,送至技安環保部一份,送達時間不得遲于事故發生后的48小時。

5.6.4 事故的調查

5.6.4.1 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事故的調查與確認,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進行: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由直接責任單位領導負責;較大環境污染事故,由技安環保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與確認;重大污染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負責組織調查與確認;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總經理會負責組織調查與確認。

5.6.4.2 在事故調查中,要通過現場調查和必要的技術分析、鑒定或試驗,查明下列事項:

a) 事故發生的準確時間、具體地點或部位。

b) 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

c) 危害程度,人員或動植物受害情況,經濟損失數額等。

d) 事故發生前生產情況,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作業人員作業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工作參數(如壓力、溫度、流量)。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發生前有無異常反映和征兆。

e) 事故現場的照片資料等。

5.6.4.3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有關情況后進行事故分析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確認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或領導責任者。

5.6.5 事故的責任分析及處理

5.6.5.1 通過事故的調查分析,根據事故發生的直接和間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經濟處罰。

(2)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對違規指揮者或違規作業者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

(3)違反工藝操作規程,野蠻操作。對違規操作者予以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

a)設計、施工、安裝上的失誤。對相關失職者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處罰。

b)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下達和公布的指示、命令、決定以及規章制度等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規定。

——環境保護等規章制度不健全,無章可循的。

——設備超過檢修期、超負荷運行或設備、設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生產設備和環境保護設施在計劃檢修和保養時,對設備設施中殘余污染物未經妥善安置和處理,隨意排放的。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違反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規定,擅自投產使用的。

——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或發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擴大或蔓延的。

5.6.5.2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

5.6.5.3 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對有關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推遲報告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以下處罰。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元以上至2000以下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

——事故發生后,由于瀆職,不積極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擴大和蔓延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以下處罰。

5.6.8 確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國家和地方下達的排放標準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