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當事人約定了某一地域范圍內的具體管轄法院,糾紛發生后超出該院級別管轄范圍,該約定表明雙方當事人愿意在該法院所在地進行訴訟,地域管轄是明確的。出于保護當事人的正當預期,應當認定雙方選擇的地域管轄是有效的,可以結合級別管轄標準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知民轄終28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億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廣興路199號002幢樓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華,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幫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石祥路525號2幢7樓706室。

法定代表人:蔣永剛,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濤,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山東億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杭州幫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幫聚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2023)浙01民初3862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億順公司上訴請求:將本案移送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1.億順公司和幫聚公司《軟件產品技術開發合同》第十三條“不能協商解決的,應向甲方所在地東營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應為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濟南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并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復》的規定,東營市內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件,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涉案合同履行義務所在地為億順公司所在地;3.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知識產權案件立案,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跨區域專門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幫聚公司辯稱:1.涉案《軟件產品技術開發合同》模板系億順公司提供,作為格式條款應作出對億順公司不利的解釋,協議管轄條款無效。2.涉案合同軟件交付義務已經完成,爭議標的為貨幣給付,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3.原審法院并非強爭管轄權。4.反對濫用訴權,拖延訴訟。

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根據涉案合同管轄協議,是否能夠確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億順公司和幫聚公司簽訂的《軟件產品技術開發合同》第十三條約定“不能協商解決的,應向甲方所在地東營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奔燃s定了地域管轄,又約定了具體管轄法院,協議管轄的意思表示明確、具體、唯一。雖然東營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對于本案沒有管轄權,但從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意思表示來看,雙方當事人愿意在原告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為保護當事人的正當預期,盡量減少無效管轄協議,應當認定當事人在本案地域管轄上的明確選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濟南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并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復》第七條規定,指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生在青島市、東營市、煙臺市、濰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轄區內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據此,本案應當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民初3862號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焦 彥

審 判 員 錢建國

審 判 員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祁 帥

書 記 員 韓 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