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證據要點】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嫌疑人,單位成立的基本情況。

2、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

(2)犯罪所得或犯罪收益所得的名稱、特征(屬機動車的,包括車牌號、車架號、發動機號)、數量牌號等特征;

(3)贓物的價格,所得贓款數額及贓款去向;

(4)上游犯罪嫌疑人的簡要情況或體貌特征情況;

(5)窩藏、轉移贓物的,贓物存放地點、使用的工具等。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謀取非法利益)。

(2)應當知道屬犯罪所得而掩飾、隱瞞:

①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

②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

③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

④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

⑤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盜搶車輛屬機動車,包括:

①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

②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

③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

④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 二 )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對涉案物品被犯罪侵害的陳述。包括:

(1)涉案物品被犯罪嫌疑人盜、搶等非法占有的情況;

(2)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征(系機動車的,還包括車牌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購買時間、購買價值,有關購物憑證;

(3)發現涉案物品的時間、地點等。

( 三 ) 證人證言

詢問有關知情人員,調查了解作案時間、地點、工具、作案過程、涉案財物特征、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征等情況。

(四)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作案工具及照片;

(2)涉案財物及照片;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證。

2、書證。包括:

(1)受害人購買涉案財物的票據、書面證明等;

(2)犯罪嫌疑人購贓、銷贓的記賬憑證;

(3)上游犯罪嫌疑人與案件有關的資金進出流水賬、記賬憑證等;

(4)犯罪嫌疑人系單位的,該單位的賬本、銀行資金進出流水賬、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五)鑒定意見

包括:

(1)證明涉案財物價值的價格鑒定;

(2)涉案單位資金情況的司法會計鑒定等;

(3)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等。

(六)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贓物藏匿場所等)。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現場方位、現場概貌;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現場物品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贓物的藏匿場所、上游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七)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犯罪嫌疑人進出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

(2)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

(3)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視聽資料。包括勘驗案發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八)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3、單位犯罪的,單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1)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單位性質證明、稅務登記證明、單位代碼等;

(2)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的任職、職責、權限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