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合同糾紛中常見類型

定作合同是承包人根據定制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和規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設備和勞動為定制人加工特定產品,定制人支付相應報酬的協議。其特點是產品所需的原材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定制人支付的報酬包括加工費和原材料費。

在實踐中,由于工作成果是否實際交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時是否需要支付相應的貨款,雙方往往會發生糾紛。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十多年來處理加工合同糾紛的操作經驗,并分別從原告和被告的角度提出了實務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能有一些幫助。

 

二、原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除身份證明材料外,原告還需準備定制合同、設計說明、原材料提供證明等材料。

 

三、被告可以從哪些角度進行抗辯

被告可以從雙方之間是加工合同關系,而不是定作合同關系。被告也可以從原告沒有交付定制結果,而不是不愿履行支付義務。

四、定作合同糾紛司法裁判觀點

1、合同與加工合同的區別。

法院一般認為,雖然定作合同和加工合同屬于合同,但有明顯差異。定作合同中的原材料由承包人提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七四條的規定,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擇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檢驗。定作人應當負責提供加工合同中的原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七五條的規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包人應當及時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發現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定制人更換、更換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者不需要修理的零件。

2、履行合同付款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82和783條的規定,履行定作合同中的付款義務,合同中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進行補充。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進行補充。仍不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綜合考慮,合理確定已交付部分工作成果的價格,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此外,合同中沒有特別規定的,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包人有權保留或者拒絕支付完成的工作成果。

 

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特別是在定作合同糾紛方面。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