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擔保里的債務人怎么界定

民法典規定,在債務擔保中,債務人是指與債權人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承擔償還債務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總合同。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債務人借錢不還怎么討債

對于債務人借錢不還的問題,針對不同情況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一般認為主要的解決方法有:

1、對方有歸還誠意,但暫時無還款或一次性全額還款能力的,可考慮給予適當合理的寬限時間或分期還款。

2、對方有歸還誠意,但限于客觀原因無法還款,基于訴訟時效的考慮應當盡快安排起訴事宜。

3、對方無歸還誠意,但有償還能力的,建議采取適當的方式給予壓力,迫使對方還款。如非訴訟手段無法實現催款效果,則建議立即采取訴訟方式且考慮采取訴訟保全。

4、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有歸還誠意,也無法判斷是否有償還能力,建議采用適當的方式施加壓力,迫使對方做出反應,以便正確判斷上述情形,并按照1-3項方法進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里的債務人是指與債權人建立債權債務承擔,承擔償還債務的人,而擔保里的擔保人可以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