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什么的執行機關)
法人設立,即團體人格之創設,與自然人不同。團體人格的取得,必須經歷團體創立之過程,團體人格的取得,離不開設立人的活動。
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即使在董事及監事選任后,設立中公司的執行機關仍是發起人,發起人為設立中公司事務的執行機關及代表機關。
設立中公司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尚無法律上的人格,但在設立階段完成了股東出資,已經初步組建了相應的組織機構,具備了獨立的財產和意思機關,具有一定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形成團體的意思從事一定行為。
因此,公司自開始設立到設立完成而具有法律人格前的事務,由發起人代表設立中公司為法律行為。
若公司設立成功,發起人作為設立中公司的代表,其行為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繼,若公司未成立,則由發起人就設立公司所造成的行為后果及所需費用承擔個人責任或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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