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車管支隊駕駛人管理大隊大隊長周義程介紹,此次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固化小型汽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異地分科目考試、推行電子駕駛證等改革措施基礎上,推出4項便利駕考領證新措施和2項減證便民服務新措施。

4項便利駕考領證新措施分別是: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恢復駕駛資格考試“跨省可辦”、優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新增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兩項減證便民服務新措施分別為:推行申請資料和檔案電子化、推行部門信息聯網共享核查。

此外,《規定》中將禁駕大中型客貨車的情形由三種增加到七種,將有毒駕、再次酒駕、危險駕駛構成犯罪等人員納入禁止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范圍。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記滿12分的,嚴格滿分學習和考試要求,增加學習時間,提高考試難度。

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事故處理和秩序管理支隊秩序管理大隊副大隊長張端海介紹,新制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按照寬嚴相濟、強化教育引導的原則,對現行記分管理制度作出調整。

新規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張端海介紹,新規中,一次記12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9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6分的11類,一次記3分的15類,一次記1分的10類。

例如,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的,記分處罰從6分上調為9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記分處罰從6分上調為9分。未按規定懸掛號牌的,記分處罰從12分調整為3分。

交警部門提醒廣大駕駛人,在處理完交通違法且未被記滿12分的情況下,可通過“交管12123”App申請參加學法減分,一個記分周期內可參加6次,最高可減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