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對法人、法人代表與法定代表人混淆,有的人甚至一直認為這三個是一個意思,不同表達。為此,小編特別給大家普及一下~

法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里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不是某一個人,不是某個章位的領導。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形式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它與法人代表是一個意思,所以有時可以混稱。法人代表是法人的一個機關,是自然人。

在公司企業法人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在非公司企業法人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中,總經理或者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很多人還分不清法人代表和他所代表的法人在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的關系。

曾經有這么一個可笑的事,某企業法人,向某銀行申請了一張信用卡,交法人代表為企業辦理業務使用,該法人代表辦理企業事務透支2萬元。后來企業關閉時,銀行未能索回欠款。企業關閉后,銀行卻委派律師向企業原法人代表索款,理由是信用卡由法人代表使用,申辦信用卡時,也有法人代表的簽章。

這是混淆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民事責任,法人作為一個組織,只能由法人的機關來代表法人進行民事行為,法人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一點民法通則有明確的規定。所以銀行的做法是錯誤的。無論是民營的公司還是國有的公司都是這樣.

當然,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則情況不一樣,因為這樣的機構不是“法人”,也就是說這些組織不象本文第二條所講的“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這些組織債務,應當以這些組織的財產和設立者的財產來償還。

另外: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如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稱呼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為法人是錯誤的。這個錯誤又來源于法定代表人,以為法定代表人可以簡稱為法人,殊不知法人是另外一個概念。

法人是擬制的人,它必須通過自然人來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產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那個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在一些公司中則稱為總經理。因此,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有的被稱作法人是錯誤的,被稱作法定代表人是規范的用法,被稱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