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在孕婦員工懷孕期間破產解散的話,員工是有權利要求進行相關的賠償。如果是單位部門解散并非公司全部解散的話,那么公司在孕婦懷孕期間必須將合同履行完畢不得進行開除。如果是因為公司去全部破產的話需要按照孕婦的工作時間來支付相關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