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將房屋先賣后抵可獲賠償。可以獲得賠償。出賣方將房屋先賣后抵押,屬于惡意違約,應予制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商品房買賣中哪幾種情形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商品房買賣不適用雙倍賠償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一房二賣等情況,消費者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不是雙倍的賠償責任。這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不一樣。但是,法律上都將這兩種賠償方式叫做懲罰性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下列五種情形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以上五種情況下,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產的,除可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所以,如果開發商的行為致使蔡先生不能取得房產的話,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3、開發商將我的房子又買給別人,我的權益能得到保障嗎?兩個合同都有效,第一購房者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開發商對第二買受人承擔惡意違約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他人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第二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開發商將拆遷補償安置房屋作商品房銷售給我。這屬于典型一房二賣的行為。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雖然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因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因具有優先效力,購房者的債權無法對抗,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被安置人時,購房者自然無法取得房屋。所以,購房者可有權選擇請求撤銷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法院對開發商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

5、房產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購房者有權退房嗎?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回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書面回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有權選擇退房。

6、層高比約定的差。開發商已經違約,他提供的房屋空間體積顯然小于合同約定的體積。很多的購房人對層高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責任沒有約定,給了開發商鉆空子的機會,開發商即使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我們也不知道該如何要求他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建議消費者在簽定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將層高不一的違約責任協商好寫進購房合同。

7、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開發商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嗎?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法院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合同有效。

8、買房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時如何調整?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當事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如果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減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約定的違約金是否超過損失的30%為標準,予以適當調整;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以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9、合同中應約定開發商違約的處理辦法。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后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購房者與開發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10、開發商可以一邊報建,一邊改建物業的兩層嗎?不可以。建筑物的擴建、改建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對原《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變更或備注并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如未履行以上手續,將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

11、買了五證不全的房子,請求確認買房合同無效,法院會支持嗎?人民法院對出賣人預售資格的審查,主要是看其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對其他預售條件的審查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門的權限。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以避免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因此,如果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該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么,蔡先生以開發商“五證”不全為由,請求認定合同無效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即使出賣人在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只要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合同可以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