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第六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如下: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本條是關于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關系的規定。
經過保證期間,沒有發生保證責任免除的情況,則債權人享有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請求權,但該請求權和其他請求給付的債權請求權類似,也有法定的訴訟時效,經過訴訟時效,不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之債不再受法律保護,該訴訟時效為三年。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債權,訴訟時效起算點為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一般保證的保證債權起算點為“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是指債權人經過訴訟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實現全部債權之日,具體規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