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類案件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案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交易行為紛繁復雜。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情形時有發生,被害人往往以詐騙報案。而 “非法占有目的”作為責任要素,在實務中具有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機能。

在紛繁復雜的案件事實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理論界和實務界都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筆者試圖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含義和內容作為切入點,兼顧理論與實踐,為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做一些嘗試。

一、“非法占有目的”含義的界定

(一)“占有”的內涵

關于“占有”的含義,學界一直有廣泛的爭論。歷史上曾出現過“事實說”、“權利說”等眾多學說。有的學者認為,占有是一種既定的事實,是人對物進行實際控制的事實,但該說法無法解釋為何占有要受到保護;有的學者認為,占有是一種權利,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但是該學說沒有區分合法利益與非法利益,只有合法利益才能稱之為“權利”,如此一來對非法利益的控制就不能稱之為占有,這是不可思議的。

因此,筆者認為,占有是承載著利益的一種狀態,無論該利益是合法占有還是非法占有,既然占有承載著利益,就必然涉及到占有的內容是否要受法律保護的問題。

(二)占有的內容

從民法角度而言,占有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對“有權占有”產生侵害時,被侵害人可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條至第四百六十二條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等。

換言之,民法所保護的是對合法利益的占有,對于“無權占有”,除善意第三人外,是不予保護的。而刑法所保護的占有是否也僅僅是對合法利益的占有,對區分罪與非罪有重要意義。

刑法學界對于占有內容的研究悠久而豐富,曾出現過“本權說”、占有說、中間說等形形色色的學說,我國刑法通說借鑒蘇聯的刑法理論,一直堅持認為詐騙罪的法益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所有權說在計劃經濟時期還能夠應付侵犯財產類犯罪,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不斷涌現,甚至可以說他物權的內涵遠比所有權還要豐富,債權關系也日趨復雜,如果堅持以所有權說來認定侵犯財產類犯罪,一方面會出現縮小處罰范圍的情況,對于侵犯債權和他物權的行為無法定性,從而導致處罰失衡;

另一方面,所有權說在司法實踐中也無法處理盜竊、詐騙違禁品的情形。例如,甲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將乙所持有的毒品據為己有,根據所有權說進行處置就會遇到麻煩。

2023年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違禁品的所有權當然不屬于乙,那么甲盜竊乙的毒品侵害的是誰的所有權?有人或許認為毒品屬于國家所有,但問題是,甲盜竊時,該毒品并沒有被依法沒收,國家所有無從談起。有的人認為是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可如此一來,所有權說又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因此在筆者看來,占有的內容不能僅僅限定于所有權,還包括債權、他物權等權能,換言之,詐騙類犯罪保護的是整個財產權,包含物權、債權等所有財產和財產性利益,這是對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可以進行刑事處罰的前提條件。非法占有目的,就是當事人對財產權的侵犯,財產權的根據,就是法律中的各項財產權利。

二、改變資金用途并不必然是“非法占有目的”

在借款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會約定借款資金的用途,有的更是約定“專款專用”。但是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有的當事人會擅自改變約定用途,例如甲為企業吸收資金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以企業裝修的名義向乙借款10萬元,但是實際上該企業并不需要裝修,所借10萬元全部用于了公司其他項目的合法經營,最后因經營不善,該10萬元沒有償還。

根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甲確實對乙隱瞞了事實,最后也確實未償還借款,但并不能因此論斷甲構成詐騙罪。詐騙罪中的責任要素是非法占有目的,虛構事實也好,隱瞞真相也好,缺乏該責任要素就不構成詐騙罪,而改變資金用途用于企業合法經營,即使因為經營管理不善而無法還款,也并不必然能推定出非法占有目的。理論和實務界對民事欺詐和詐騙罪的區別都進行過闡釋。

但是在筆者看來,民事欺詐和詐騙罪并不是對立的關系,而是包容關系,區分兩者的意義其實并不大。換言之,民事欺詐包含了詐騙罪,進一步而言,所有取得型侵財類犯罪,在民事法律中均是不當得利,如果過于想理清民事欺詐和詐騙罪的關系,反而可能會更加迷惑。

民事法律原則中規定有誠實信用原則,行為人根據借款合同取得對方財產,使用財產時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行為也確實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是違背民法的,如果此時行為人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說明行為人同時觸犯刑法和民法,若區分民事欺詐和詐騙罪,就會得出構成詐騙罪就不是民事欺詐的結論,而這是不妥當的。

在筆者看來,刑法和民法有各自的保護對象,侵犯財產類犯罪只需要按照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即可。刑法作為保障法,規定詐騙罪并不是單純要保護誠實信用原則,而是要保護正常的財產秩序,即使是違禁品,也不能進行盜搶,否則財產秩序將會蕩然無存。

因此只能嚴格依照刑法規定來分析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是否是刑法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不必區別民事欺詐與詐騙罪。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判定改變資金用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推定:

一是改變資金用途后,該資金是否擅自用于高風險交易導致重大損失。雖然改變資金用途進行生產經營不一定就是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擅自用于高風險交易,則將導致資金處于極不安全狀態,實際上已經背離了正常的市場盈利能力,此時造成重大損失則可以推定當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該資金是否用于個人揮霍。改變資金用途用于自己揮霍,實際上已經說明在取得財產時,當事人就已經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盈利能力和還款能力。有的當事人借款時已經債臺高筑,所在企業也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態,已經沒有能力再償還借款,同時當事人也沒有償還借款的意愿,則可以推定當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當事人一直有積極還款的努力和行為,則不能輕易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