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滯納金是怎么算的三個月(違章滯納金是怎么算的)
違章逾期滯納金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1.交通監測裝置所記錄的違規情況,在沒有經過處理的情況下,不會有任何的滯納金;在被調查后,經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后,十五天之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金,逾期不繳的,將按照罰款總額的3%,每天增加罰金。
2.在收到罰單后15日內,逾期不付款,每日3%,自16日起計。我國的法律對逾期付款的數額不能超過罰金的金額。
3.當場開具罰單:逾期未處理的,從第十六天起,加收滯納費,最高不超過規定的數額。違法處理中心開具發票:如果是在受理大廳開具的,也要在15天之內到指定的銀行付款,15天之后,16天以后,每日按3%的手續費。
延伸:對“滯納金”的違章行為有一個限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逾期未支付罰金的,每天按照罰款金額的3%增加罰金,并未對加處罰金的最高限額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某些特定的理由,導致罰金的增加幅度遠遠超過了原來的處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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