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關系是由行政法調整的,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時與相對方形成的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二、行政法律關系特征:關系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當事人雙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對待;行政法律關系 的內容一般是法定的,雙方不能相互約定權利義務,也不能自由選擇權利義務;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力和義務往往是重合的;爭議的解決往往通過行政程序、準司法程序及司法程序進行(準司法程序主要指行政復議,司法程序主要指行政訴訟)。

三、行政法律關系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組成。

1、主體: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2、客體: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資利益包括水、土地、大氣、礦產和房屋等。精神利益包括人格、文藝創作成果等。

3、內容: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