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實行行為是個重要知識點,一起來復習一下。

1.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并為社會生活所不

容許的行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最值得刑罰處罰的行為。

(1)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規定,但刑法分則規定的不一定是實行行為;

例:誹謗罪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

甲聽乙說“丙犯罪了”,甲明知是假消息,仍然予以傳播。

(2)須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沒有增加法益危險的不屬于實行行為;

例:甲看到花盆朝著乙的頭頂墜落,知道會導致乙的死亡,心想砸傷他的胳

膊就行了,于是推了乙一把,花盆砸中了乙的胳膊。

(3)社會生活不容許。

例:甲希望乙做飛機墜機而亡,就買了飛機票送給乙,乙持該機票乘坐的航

班果真墜機。

2.作為與不作為

①作為,指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不應為,能不為,為之。

②不作為,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

應為,能為,而不為。

例:救生員甲看見溺水的乙,開心的手舞足蹈,乙最終溺死;

救生員甲看見溺水的乙,跳到水中救了一半發現是仇人,放棄救助;

救生員甲看見溺水的乙,拉到岸上才發現是仇人,把乙推到水中;

路人甲看到掉入井中的乙,扔繩子扔到一半發現是仇人,扔掉繩子,乙溺死。

3.作為與不作為的競合

例:甲闖紅燈。

4.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

例:甲抗稅。